近幾年,建養殖場已成為農村又一熱門謀財之道。然而,在國家整治環境污染的當下,開辦養殖場的農民遇到了些許阻礙,比如,養殖場被認定為違建、建在了禁養區需要拆除等問題。下面黃浦律師就來盤點養殖場拆遷常見套路!
一、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是違章修筑?
拆遷方:耕地上不允許建養殖場,你這是違建!
以違法建筑之名強拆是拆遷方屢試不爽的套路,在拆除養殖場中也不例外。關于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明確這不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耕地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如果占用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則不得在上面搭建養殖場;如果占用的耕地屬于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建養殖場。由此可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農民是可以在耕地上進行畜牧業養殖的。
二、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拆遷沒有補償?
拆遷方:拆除養殖場是環境治理,不是拆遷,沒有任何補償!
養殖的時候沒有禁養區之說,后來才被劃入禁養區,現在以環境治理為名拆除不予補償,這是很多養殖戶遇到的困境。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可知,由于城鄉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或污染嚴重對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環境進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養殖場所關閉或搬遷,導致養殖場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經營者予以補償。所以,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需要拆除的,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三、養殖場拆遷應該怎樣補償?
雖然目前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養殖場拆遷補償,但也避不開以下幾類:
1、土地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補償
3、停產停業的補償與設備設施搬遷補償
4、廠房的補償
5、畜禽的損失補償;
……
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養殖禁養、限養過程中,存在盲目禁養、野蠻拆遷、“一刀切”拆遷等問題,不僅讓政策偏離初衷,更是斷了養殖戶的生計。不管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從國家政策導向,都決不允許養殖戶的利益成為某種不法企圖的犧牲品。我們要擦亮雙眼不被哄騙,認清自己的合法權益,作有理有力有節的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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