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父母一方對于自己孩子的血緣關系有懷疑的,可以選擇進行親子鑒定,那么,親子鑒定發生異議該如何處理?黃浦區律師為大家整理了親子鑒定的法律依據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親子鑒定異議的主體范圍是指誰有資格提出孩子是不是親生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條第七十三款的規定,有正當理由反對親子關系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或者否認孩子的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因此,對親子關系的異議屬于身份權,僅限于父親或母親和成年子女本人。對人民法院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或者否認,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據; 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立當事人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鑒定的請求權。在處理繼承糾紛時,在處理親子關系異議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孕或出生的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是堅持婚姻家庭地位關系穩定原則和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對親子關系提出異議,但必須嚴格控制。
其次,基于社會身份權屬性,有權通過提出否認親子之間關系的權利作為主體作用僅限于有完全沒有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的父母和子女本人。在繼承糾紛中,如果企業繼承人主張學習其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不具有親子活動關系,繼而想排除他人繼承權的,一般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我們很難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對學生某一子女提起否認親子合作關系的訴訟中死亡,被告之外的法定繼承人能不能繼續工作進行該訴訟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的訴訟權利保障義務能不能由被告之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我認為是一種不能的,因為不同身份權是不可繼承的,被告之外的繼承人無權請求繼續提高訴訟,親子家庭關系研究鑒定分析程序設計應當立即停止,法院人員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最后,親子關系和繼承權是否存在一定的關系,是不是生物就不會有繼承權? 一般來說,人們認為沒有繼承權,但有些觀點認為,如果死者知道或確信孩子不是他的,就不允許“一刀切”。但是,它并不排除兒童繼承權的明確意圖,因此考慮兒童繼承權是恰當的。死者可能對親子關系提出異議,甚至提起訴訟,以查明親子關系是不是他或她自己的親子關系,但考慮到多年的育兒經驗,死者和孩子之間的關系可能并不糟糕。對配偶不忠的怨恨并不一定意味著對孩子的憤怒。一個人的感情是復雜的,死者和孩子之間可能仍然有深刻的感情。在另一個案件中,死者不知道孩子不是他自己人,并已立遺囑將遺產繼承給孩子,假定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孩子不是他自己的,因此不能否認遺囑的有效性。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親子鑒定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黃浦區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