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存在于審判監督程序之中,是人民檢察院作為行為主體,在人為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檢或做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那么抗訴是否會必然的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呢?黃浦區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曾經產生法令效能的訊斷和裁定,下級國民檢察院關于對上級人民法院曾經產生法令效能的訊斷和裁定,假如發明確有謬誤,有權根據審訊堅實步伐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檢察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再審,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符合立案再審的條件。
實踐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備案再審前提抗訴案件,造成人民法院和審查構造發生不同,既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妥當處置,同時也帶來法律資本的浪擲。為了解決這一題目,最高人民法院在與最高國民檢察院商議后,在《抗訴案件再審規定》第一條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國民檢察院抗訴書后,應在一個月內備案。經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抉擇退回國民檢察院:(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三)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該證據不是指向原告狀究竟的。”
《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吸收了《抗訴案件再審規定》的正當內容,同時在此基礎上舉行整合、美滿,并依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請求移送檔冊資料和證據,而再也不限于“新的證據目次、證人名單和首要證據復印件或許照片”的規定,作出了調解,將處置情況由本來的四項改為了三項,顯得加倍緊湊、迷信。新的規定為:“對國民檢察院按照審訊堅實步伐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后一個月內備案。然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差別情形予以處置: (一)對不屬于本院統領的,應該將案件退回國民檢察院;(二)根據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重新提供原審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未附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有關證據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相關材料;逾期未補送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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