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接下來,黃浦區律師為大家介紹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進行了解。
依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別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依據《刑法》的相干規定,這里的傷害應當是指輕傷害以上,包括輕傷害、重傷害、傷害致人殞命,然則不包括輕微傷,關于傷害行動造成了別人輕微傷的,能夠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如下簡稱《治安治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如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如下罰款。是以,本罪的備案標準是行動是不是造成了被害人重傷,當然這需求公安組織的法律鑒定。在法律實踐中,認定本罪必須注意傷害程度的區別,傷害程度不同,立案追訴的標準也不相同:如果是故意輕傷害行為,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害的結果,當實際上未發生輕傷害結果時不宜以犯罪論處。對于故意重傷害行為,由于行為人的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著手實施了重傷害行為,此時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際造成嚴重傷害結果的,仍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應受到刑事追訴。
是以,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明確輕微傷與重傷的差別,以精確進行備案和追訴。普通說來,但凡毀傷伴隨輕度器官性能阻礙,受傷當時或醫治過程當中對性命均無風險,或醫治后只使勞動才能有輕度降低的,都屬于重傷;但凡毀傷僅僅惹起機體暫時和細微的反應,基礎不影響器官性能,普通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表皮擦傷、剝脫、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細微的骨折等),以來是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
值得注重的是,本案的備案標準是行動造成了輕傷害以上的效果,其實不即是認定本罪只思量行動是不是造成了輕傷害,由于任何犯法都必須饜足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尤其是在犯罪客觀方面中必須要認定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這對正確的立案和追訴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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