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的公司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會采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會構成犯罪的,一旦被公安機關發現,就會對公司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罰,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這個問題,請看黃浦律師的整理。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和可用于企業出口貿易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相關發票的監督工作管理會計制度。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環境破壞中國社會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秩序罪的本質不同特征。《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發票信息管理沒有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我們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一個單位內部財務公司印章或者提供發票專用章。”“任何設計單位和個人生活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統使用這些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問題要求自己開具:(一)字跡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項目需要填寫齊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情況收取的金額相符。(五)各項目活動內容以及正確無誤。(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達到一致。(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人員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一些專用發票。(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對于國稅總局統一標準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而為了能夠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商業發票的行為方式就是違反了發票風險管理體系制度,同時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形式發票,可以得到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影響國家稅款的大量人才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人類社會現實主義世界經濟政治秩序。
所謂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具有出口退稅、減稅功能的收付憑證或者納稅憑證。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不買賣貨物,不提供或者不接受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出口退稅、減稅專用發票,甚至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專用發票,但是,為自己,讓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虛開發票是指行為人違反發票開具管理規定,未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據實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從廣義上講,所有虛開發票的行為都是假發票,包括無經營活動開具發票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開具真發票,如更改客戶名稱、商品名稱和經營項目,夸大或減少產品或經營項目數量等。實際收取或支付的單價和金額、委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率和稅額、增值稅稅率和稅額、虛構的開票人、開票日期等。從狹義上講,虛開發票是指在發票上虛假填寫能夠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和金額的相關內容,造成已開票稅款與實際支付稅款不符的一系列行為。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但填寫虛構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相關稅率、金額的經濟活動;或者更改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稅額等。在開具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發票時,對經營項目進行虛開,使發票不能真實反映交易雙方的經營活動和應交稅費的情況。主要體現在票面與商品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不符。顯然,本罪的虛開,應該是狹義的虛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本罪的虛假陳述: (一)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或者為介紹他人而不買賣貨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應稅勞務而作出陳述的;(2)有購進或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出具的數量或者金額不真實的;(3)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開辦。其余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相關內容填寫不實,如只虛開發票或不按規定期限提前或推遲出票日期等。雖然虛開是違法的,但在本罪意義上仍不屬于虛開,所以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相關發票的具體問題行為管理方式有以下分析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指合法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發票,明知他人不買賣貨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應稅勞務,甚至有貨物買賣、提供應稅勞務的,但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發票的數額或者數額的單位或者個人。
2.為自己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國家出口貿易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相關發票
指合法企業擁有土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相關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就是沒有中國貨物購銷活動或者一個沒有發展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我們自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學生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工作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他們自己需要開具數量關系或者投資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是指不買賣貨物、不提供或者不接受應稅服務,要求合法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即使有購買、銷售貨物、提供或者接受應稅服務專用發票,但要求他人虛開數額或者金額的,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或者從事實際經營活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指在企業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相關發票的單位工作或者通過個人與要求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時間或者學生個人發展之間相互溝通可以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出口退稅、減稅發票,符合特定條件的,不構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虛開稅額超過一萬元或者騙取國家稅款超過五千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一般具有營利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以收取高額費用為目的。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請他人為自己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為目的。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般收取高額中介費。但“營利”不是本罪的主觀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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