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本罪。相關法律知識請看黃浦區律師的解答。
(一)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特殊學生物品信息犯罪的界限
1. 走私普通物品罪與走私軍火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在內海、領海、界河、湖泊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主要區別有:在客體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體制中的海關監管制度和普通貨物、物品的關稅制度;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禁止武器彈藥進出口的國家管理制度。在犯罪對象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如國家禁止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和貴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只是武器彈藥。有兩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一是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條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第二條規定,走私報廢或者不能組裝使用的各類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2.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國家文物罪、走私貴重材料金屬罪的界限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走私貴金屬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文物、貴重金屬罪的區別在于:在客體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體制中的海關監管制度和普通貨物、物品的關稅制度;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禁止珍貴文物出口的管理制度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走私貴金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禁止出口貴金屬的管理制度。在犯罪對象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如國家禁止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和貴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走私文物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貴金屬罪是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客觀方面,《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構成走私文物、貴重金屬罪。很明顯,刑法處罰的是文物和貴金屬走私出境,而不是走私入境。文物、貴金屬走私入境的,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國家禁止的文物和貴金屬,可以構成犯罪,沒有數額和情節;但是,走私國家不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走私文物、貴金屬進境的,只有應納稅款在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的關鍵是“珍貴動物”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所列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也就是說,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的,不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行為人逃避應納稅款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4.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淫穢信息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或蔓延為目的的犯罪。 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色情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籍和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走私普通物品罪與走私淫褻物品罪的區別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淫褻物品”的認定和“非淫褻物品”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367條第1款,淫褻物品指專門描述性行為或公開宣傳色情的淫穢書籍、雜志、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和其他淫穢物品。 有些含有性內容的文章不屬于淫穢文章的范疇,需要嚴格區分,主要包括:(1)關于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2)具有藝術價值的含有色情內容的文藝作品;(3)表現人類美學的藝術作品; (4)-有些文章內容風格不高,甚至包含一些色情、淫穢內容,但整體上不被視為淫穢文章;(5)性毒品和性物品。 因此,只有當走私物品確實是淫穢物品時,才能認定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非淫穢電影、音像制品、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偷逃應納稅額5萬元以上,才可以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其次,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要求以營利或傳播為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的,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物品罪不要求以營利或傳播為目的的。
5. 走私普通物品罪與走私廢棄物罪的界限
走私廢物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運輸到我國境內,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廢物罪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廢物走私犯罪的客體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和未經國家許可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普通貨物、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在允許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納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第二,行為方式不同。廢物走私犯罪只包括走私和進口的單向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包括走私進口和走私出口兩種雙向行為。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標準是 "情節嚴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偷稅”。
(二)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國家出口貿易退稅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虛假出口申報或者其他大量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 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客體不同。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海關監管制度和普通貨物、物品關稅制度;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 第二,不同的行為方式。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模式是“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虛報非常相似,容易混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解釋了“虛假出口報告”和“其他欺騙手段”。 虛假出口申報,是指為彌補應稅貨物出口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銷售合同的行為:(1)(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申報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項付款等有關出口退稅文件和憑證;(3)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偽造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的;(四)其他偽造應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二)將未納稅、免稅的貨物出口為應稅貨物;(三)在出口貨物的同時,偽造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部分未實際納稅的出口退稅;(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虛假申報,是指在申報時對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原產地、貿易性質等進行虛假申報。 因此,兩者區別的關鍵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虛假出口報告”沒有實際出口貨物和物品,行為人沒有出口貨物和物品的意圖。 以虛假單據騙取出口退稅,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虛假申報”,對出口貨物、物品的某些影響關稅的要素作出虛假申報,但仍有貨物、物品要出口。 行為人還具有出口貨物和物品的意圖。 三是量刑標準不同。 走私普通物品罪的量刑標準為逃避應納稅額5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量刑標準為“大額”,即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萬元以上。
(三)走私普通物品罪與縱容走私罪的界限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于:一是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系統中的海關監管系統和普通貨物、物品的關稅系統;放縱走私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放縱走私一般屬于消極不作為。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人通謀,在放縱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過程中以積極行為配合走私人逃避海關監管,或者在放縱走私后取得贓款的,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稅五萬元以上定罪量刑標準;放縱走私罪以“情節嚴重”為基礎。
走私入刑足以看出它的危害性,所以國家投入了很多人力財力來打擊走私,走私罪的司法解釋也是其中的一環,所以,我們應響應國家的號召,遵守國家的法律,絕不走私。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是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在線咨詢黃浦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