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彩禮,是指基于當地習俗為最終結婚而不得不支付的財產。《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要求采用。但是,如果支付彩禮的一方愿意,而另一方不主動要求彩禮,那么主動要求彩禮的行為當然應該返還。如果不是主動要求彩禮,而是雙方承認習俗,自愿支付另一方財產,作為附加贈與,如果條件不成功或條件消失,支付方可以要求返還,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概念和民間習俗。
特別重要的是,彩禮必須在雙方登記結婚前支付,而不是在婚姻登記后支付。如果是婚姻登記后支付的財產,則不屬于彩禮的性質。婚后支付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的,只能通過分割共同財產獲得。
支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接受婚姻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婚姻財產。支付婚姻財產后結婚的,原則上不得返還婚姻財產,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返還彩禮和返還彩禮的金額需要根據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是否有子女、各自的過錯程度、彩禮的金額和當地的習俗來確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1)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按照習俗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下列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文上海黃浦離婚律師旨在具體分析上述法定可退還彩禮的三種情況,供參考。
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種情況更容易理解。只要男女雙方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可以滿足退還彩禮的要求。
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這種情況。由于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成法定婚姻,女方已收到彩禮,雙方已同居。雖然他們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但他們實際上已經在農村地區舉行了宴會,并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有些一方已經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以婚姻財產糾紛退還彩禮,如果簡單地適用于這種情況,能對另一方不公平。
情形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作者認為,對共同生活的認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男女是否開始同居。
其次,男女同居的時間。
三是男女同居期間,主要生活費由誰承擔。
第四,婦女是否懷孕或有孩子。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過錯方。
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已經住在一起,男方一般不允許女方返還彩禮;如果一起生活時間短,即使要返還彩禮,如果一方證明彩禮已經消費或者大部分已經使用,彩禮還是很難返還。
例如,女方收到彩禮后,可以向法院證明彩禮全部用于購買家具電器、舉辦宴會宴請雙方客人、雙方生活費用消費等,男方很難要求女方返還。女方的證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宴會費用收據或發票、購買家用電器的付款記錄或發票、雙方共同費用的付款記錄等。
情況三:婚前付款,給付人生活困難。
對于情況(3),是否意味著只要證據婚前支付,給付人生活困難,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絕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準。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指真正的困難,是其生活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來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的相對生活困難,是指與新娘相比,由于支付造成的差異相對較大,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變得困難。本解釋的初衷是在后一種意義上規定絕對生活困難。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居住地村民委員會、鎮民政辦公室的困難證明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失業證明,以證明家庭和自己的生活困難。但是,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他們的生活困難,也不能證明當事人的婚前支付導致了他們自己的生活困難。
上海黃浦離婚律師讓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支持返還不構成彩禮的禮物。
關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金飾的主張,男方在訂婚前向女方支付金飾,這是男方在雙方溝通過程中給予女方的禮物,因此法院不支持男方的主張。
如果男方向女方轉賬金額為520、521、1314等。,法院會認定這是用一些特殊含義的數字來表達愛意的錢,應該認定為聯系感情或者表達友誼的免費贈與,男方不得要求退款。
對于一些無意轉賬的轉賬行為,由于轉賬行為未顯示為借款或有條件的贈與,法院無法確定轉賬行為的一部分,雙方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該婦女辯稱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產生了一定的消費支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返還作為彩禮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對于彩禮返還案件,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雙方是否結婚登記、是否舉行婚禮結合彩禮金額、共同生活時間、合理生活費用、過錯程度等因素,決定彩禮返還的具體金額。對于一方婚前贈與另一方的黃金,有兩種觀點:支持返還和不支持返還。具體判決仍應結合贈與性質、贈與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