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4月20日,安樂發到某(青島)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度呃公司)工作。2011年4月20日,安樂發簽收度呃公司的《員工守則》、《關于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規定》等公司文件。安樂發自2015年1月26日起未到度呃公司上班。2015年2月5日,因“安樂發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間無故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影響公司生產運營及熱處理程序的生產計劃安排,導致部分產品生產效率下降”,度呃公司主管、人力資源部經理、工會主席均同意對安樂發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15年2月4日,度呃公司參照《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及《員工守則》“三、勞動紀律3曠工(3)”規定“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內曠工累計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安樂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無故曠工累計6天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15年2月5日,安樂發收到該通知書。度呃公司到勞動部門備案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記載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2015年2月5日,解除原因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2月27日,安樂發向黃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度呃公司支付賠償金4萬元。2015年4月7日,黃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青黃勞仲案字[2015]第205號裁決書,駁回安樂發的請求。安樂發不服該裁決,訴至一審法院。度呃公司《員工守則》“三、勞動紀律3曠工(3)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內曠工累計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勞動合同”。2015年1月23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到度呃公司向安樂發送達傳喚證,因安樂發涉嫌嫖娼,傳喚其于2015年1月23日12時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安樂發行政拘留10日。
安樂發主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間并非故意曠工,而是被公安機關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上班,安樂發提交通話詳單,該通話詳單記載“2015年1月26日10時19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話時間3分58秒,1月26日10時36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話時間2分42秒”。安樂發稱,在被拘留期間曾用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員季某友的手機給度呃公司熱處理主管孫某澄打電話請假。安黃浦老西門律師樂發提交與鄭某偉的短信內容,記載“下午兩點青島辦公樓1樓會議室開會”,安樂發回復“都開嗎?”鄭某偉“不是”,安樂發“什么事呀?能透露一下嗎?”鄭建偉:“面談”。安樂發稱,被派出所帶走時,是度呃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鄭某偉發短信通知安樂發到單位辦公室開會,隨后被派出所帶走的。
度呃公司稱,在仲裁時才知道安樂發嫖娼被拘留,安樂發作為公司員工進行違法活動,給公司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對安樂發所稱在被拘留期間用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員季某友的手機給孫某澄打電話請假的事不清楚,該通話詳單不能證明是安樂發打的電話,也不能證明電話內容。鄭某偉是度呃公司職工,短信內容不能證明鄭某偉知道安樂發被拘留的事情。派出所的人員去度呃公司的時候說要了解相關情況,但當天安樂發休息不上班,鄭某偉就把安樂發叫到會議室,然后派出所的人員就把安樂發帶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對度呃公司的陳述安樂發稱,被帶走當天不上班,是被鄭某偉用短信叫去單位會議室的。當時會議室就安樂發和派出所的2個同志,派出所的告訴安樂發涉嫌嫖娼,要求去派出所說明情況。安樂發跟著走到樓下的時候,人事處的人從窗戶上對安樂發說,還那么嚴重?你去了有什么說什么。
黃浦老西門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員工系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符合單位解除勞動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員工于2015年1月23日從公司被公安機關帶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間未能到公司上班。公司欲以曠工為由對員工作出處理,理應對員工為何被公安機關帶走以及為何未上班進行核實。即使公司當時無法核實,也應當在員工于2015年2月5日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向員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給員工申辯的機會。員工未能到單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于無故曠工,而公司未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未給員工申辯的機會,即以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4353號民事判決一審認為,安樂發因嫖娼被公安機關系從度呃公司直接帶走,安樂發在拘留期間曾給度呃公司工作人員打過電話,因此,一審認為度呃公司在解除安樂發的勞動合同時應當給安樂發申辯的機會,且安樂發因違法行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于無故曠工,因此,度呃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安樂發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應當向安樂發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安樂發于2011年4月22日到度呃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為3年零10個月,賠償金為4萬元(5000元/月×4個月×2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度呃公司解除與安樂發的勞動合同是否是違法解除。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安樂發系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符合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安樂發于2015年1月23日從度呃公司被公安機關帶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間未能到度呃公司上班。度呃公司欲以曠工為由對安樂發作出處理,理應對安樂發為何被公安機關帶走以及為何未上班進行核實。即使度呃公司當時無法核實,也應當在安樂發于2015年2月5日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向安樂發了解核實相關情況,給安樂發申辯的機會。黃浦老西門律師本案中,安樂發未能到單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于無故曠工,而度呃公司未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未給安樂發申辯的機會,即以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安樂發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因此,度呃公司解除與安樂發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一審判令度呃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海市黃浦區行政處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