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大部分民間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黃浦董家渡律師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婚約彩禮卻未必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河南省南陽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法院判決男方無權向女方要求返還彩禮,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案件詳情:
2019年,15歲的被告慕凡靜(化名)與37歲的原告古爾魯相識,并不顧父母反對堅決同居生活。交往期間,古爾魯給慕凡靜購買了金手鐲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古爾魯在銀行取出現金66000元作為彩禮交付給慕凡靜母親,約定再過幾年,等慕凡靜成年后就舉行婚禮。2020年6月,兩人產生矛盾分手,古爾魯多次找慕凡靜及其母親劉某要求返還彩禮,因討要沒有結果,古爾魯將慕凡靜及其母親劉某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黃浦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被告慕凡靜與原告古爾魯認識并同居時年僅15歲,未達到法定婚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于法律予以特殊保護的群體,案涉財物也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婚約彩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古爾魯與未成年人保持同居關系,即使向未成年及其父母交付財物,仍有違善良風俗和一般社會道德價值取向,古爾魯交付財物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同時構成不法原因給付,古爾魯不得請求返還,法院駁回古爾魯的訴訟請求。古爾魯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承辦該案的黃浦法院紅泥灣法庭庭長稱,本案中古爾魯向慕凡靜的母親劉某交付66000元彩禮,約定等慕凡靜成年后舉行婚禮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該行為屬于不法原因給付。
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之給付。古爾魯作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違背了公序良俗,黃浦董家渡律師因此古爾魯的行為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同時,作為未成年人的慕凡靜在其父母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執意要與古爾魯同居生活并約定婚姻,既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而慕凡靜的父母作為監護人,遇到此情況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關部門及時反映,尋求幫助,還接受古爾魯給付的彩禮,實屬不妥,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的規定。上海財產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