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下面看看上海虹口律師的整理。
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竺航飛、趙國夫等人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后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均另案處理)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用于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欺騙極刑復核案后,依法構成合議庭,檢查了全數卷宗資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終了。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極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覺得,被告人吳英集資欺騙犯法究竟清晰,證據確鑿、充沛,一審訊斷、二審裁定定性正確,審訊程序正當。吳英客觀上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吳英在晚期高息集資已構成巨額內債的情況下,明知幸免無奈償還,卻應用詐騙手法連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天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跨越180%)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于償付欠款和本錢,部分用于購置房產、車輛和小我私家浪費,還對部分集資款舉行隨便措置和捐獻。吳英個人購置時裝、化妝品、吃喝等破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領有4輛寶馬車,還破費375萬元為本人購置法拉利跑車1輛。吳英獲得集資款子后,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慷慨,在向楊衛陵等人告貸3300萬元炒期貨全數盈余后,卻謊稱獲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盈利”1600萬元,后又連續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公司員工外出服務節余90萬元,自動要其無須上繳財政,等等,終究致使3.8億元集資款無奈償還。吳英在集資進程中使用了欺騙手法。為了舉行集資,吳英瞞哄其資金均來源于高息集資并負有巨額債權的本相,并經由過程短時間內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少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鋪、爛尾樓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報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托楊某等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并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衛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俞亞素等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后歸還或以房產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人。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蔣辛幸、周忠紅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余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并非所謂的“親友”。林衛平等人向更大范圍的公眾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覺得,被告人吳英集資欺騙數額格外龐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治理秩序,傷害格外嚴重,應依法懲罰。吳英歸案后,照實供述所犯罪惡,并供述了其行賄多名公務職員的究竟,綜合全案思量,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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