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經常出現“協議未盡事宜,雙方不得追究”等約定,往往引發糾紛。現在很多情侶實行AA制。他們的財產和債務屬于彼此。財產可以是AA制,但家務不是AA制。離婚的話,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賠償嗎?虹口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
一、律師在處理此類型糾紛發展過程中,應從學生注意以下幾個問題方面:
首先,應建議各方避免使用此類不明確條款;
第二,關于損害賠償的問題,由於這與離婚和保障無辜一方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應建議雙方訂立明確的協議,即無過錯一方應清楚表明是否免除對方的法律責任。
二、案情簡介
原告嚴某與被告鄭某1998年登記進行結婚。結婚時雙方信息均在外企上班,工作人員收入也算可以。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后共同財產制度實行AA制,各花各的錢。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鄭某辭去政府工作,專心學習照顧一個孩子,嚴某每月需要支付鄭某一定的生活費。
兩年后,嚴某自己已經開了中國一家上市公司,企業管理運營分析得很順利,自然社會經濟建設方面也逐漸得到改善。2000年,嚴某買了沒有一套獨棟三層結構別墅,一家人此后就生活在這套別墅內,當然對于房屋產證上寫得是嚴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這對夫婦因各種原因發生沖突,嚴提出離婚。離婚時,鄭同意離婚,但由于他辭掉了工作,為了家庭,現在沒有經濟來源,于是要求燕支付自己1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在回應鄭某的賠償請求時,顏某表示,雙方已同意實施房產AA制度,因此雙方離婚不存在經濟糾紛。
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嚴某每月向鄭某支付的生活費不低,因此鄭某不能再向自己要求經濟補償,但由于人道主義等非法律因素,嚴某愿意支付鄭某2萬元作為離婚鄭某重新生活的過渡費用。但鄭先生堅持依法領取10萬元經濟補償金。
三、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得知: 雖然嚴和鄭在婚姻中對財產實行 AA 制,但鄭為了生育、照顧子女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很多代價,因此,在離婚時,鄭可以要求嚴給予經濟補償。但鄭提出的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 離婚后徐某一次性賠償陳4萬元。
四、爭議的焦點和法律適用
本案涉及到“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進行補償”問題,在上一個企業案例中已經發展有所提及,在此可以通過我們詳細的案情進一步分析說明這一社會問題。
在我國,法律共有原則適用于關系中取得的財產的定性問題。也就是說,婚姻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和其他財產一般應確認為共同財產。除法定共有原則外,法律還賦予配偶完全的意思自治,允許雙方約定婚后財產的所有權,夫妻約定婚后財產歸自己所有,雙方應簽署書面協議,不得口頭約定。
在約定婚后所得為對方所有后,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司法解釋》(<2)規定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經雙方約定轉為個人財產。換句話說,雙方的婚姻不會對其財產的形式和性質產生任何影響。
這種分立產權制度有其優點,但也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這種情況反映出很多: 一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婦女為共同的家庭生活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如果婦女在離婚期間得不到適當照顧,將不可避免地造成社會不和諧。
因此,《婚姻法》第40條在單獨的一條中明確了這一問題: 配偶雙方書面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應屬于他們各自,其中一方負責撫養子女和照顧老人,如果另一方有更多的義務,如協助另一方工作,他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五、律師提醒
就一般企業而言,如果沒有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得的,應尊重其約定,在離婚時夫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財產問題提出可以請求。但為了自己照顧在家庭中付出時間較多的一方的利益。
虹口律師提醒大家,《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明確相關規定“夫妻書面合同約定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國家所有,一方因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面對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