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支票為加密支票,盡管可以認為已授權被害人補記相關事項,但支票密碼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況下,被害人是無法補記完成的,而被害人如不知曉出票人設定的密碼,則依舊無法獲取相應錢款。上海虹口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欲使空白支票成為有效票據并使有瑕疵的出票行為最終完成,必須將空白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補充完成。根據票據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標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在這些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中,并不包括支票密碼。因此,如果在一張加密支票上密碼未填寫而其他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已填寫完整,則并不影響該支票的有效性和出票行為的最終完成。持票人是否能最終取得票面金額與該票據的有效性和出票行為的最終完成并不具有必然聯系。
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中的支票應具有支付結算和擔保作用票據的基本用途是充當支付的工具,同時還應具有擔保功能,保證基礎資金關系的實現。同樣,票據詐騙罪中的支票,也應具有支付結算和擔保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于國強出具給被害人的空白支票,既作為于國強和被害人基礎合同的擔保工具,又作為被害人不能直接取得錢款時的支付結算工具,即本案中的支票既具有擔保作用也具有支付結算作用。然而,于國強通過出具該空白支票,騙取了被害人馬某、韓某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還直接侵犯票據管理制度,故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簽發的空白支票經授權補記成為有效票據后,同時符合空頭支票相關規定的,實質上等同于簽發空頭支票行為人作出空白支票并授權被害人補記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后,該空白支票就具備了完全效力,簽發行為也視為已完成。
此時,如果該支票符合票據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則該支票為空頭支票,簽發該支票的行為視為簽發空頭支票。根據票據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疹^支票為有效票據。
因為雖然行為人出具了一張空頭支票,但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獨立于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并不必然影響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支票自身的效力可與支票的基礎資金關系相分離,空頭支票并不因基礎資金關系的瑕疵而當然無效。實際上,只要支票上的記載事項和簽章等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即使是空頭支票也應認定為有效票據。
空頭支票是有效票據,那么符合支票法定形式要件的有效票據如果同時具備票據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為空頭支票。而簽發該支票的行為則可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那么,如何判斷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呢?應當注意的是,即使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明知對應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但只要出票人事后補足存款金額從而使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屆至時獲得票面金額,支票關系就沒有被破壞。
因此,對空頭支票的判斷,不能簡單地看出票人出票時所簽發的票面金額與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是否一致,而應以出票人在付款期限內是否向持票人實際付款為準。如果出票人出票時在付款人處沒有票面金額對應錢款或對應錢款不足,但只要出票人在付款期限內向持票人實際支付了票面金額對應錢款,那就不能以簽發空頭支票來認定。
結合本案,被告人于國強出具的空白支票經授權被害人補記完整后成為有效票據,簽發行為業已完成,但付款期限屆至前后,該支票存款賬戶中并無對應資金。
上海虹口律師認為,故此時,該支票符合空頭支票的特質,應認定為空頭支票,簽發該支票行為可同時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綜上,本案中被告人于國強出具空白支票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實質就是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對其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