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因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或者小孩應履行的贍養義務,卻沒有履行的一種犯罪行為。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遺棄罪的相關內容的呢?下面就由虹口律師為大家整理有關遺棄罪認定的相關內容。
一、遺棄罪與其他犯法的界限
(一)遺棄罪與虐待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指對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經常以吵架、綁縛、凍餓、限定自在、欺凌品德、不給治病或許逼迫處置適度勞動等要領,從肉體上、精神上舉行糟蹋毒害,情節卑劣的行動。遺棄罪和虐待罪都是侵害了家庭成員的正當權利的犯法,都是有意犯法,有諸多類似的地方,但兩罪有顯然的差別,兩罪的分歧首要表當初:(1)犯法客體分歧。遺棄罪侵占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撫養的權力責任瓜葛;而虐待罪侵占的客體則是龐雜客體,既侵占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存中享有的正當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材康健。(2)犯法主觀方面分歧。遺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自力生存才能的家庭成員擁有撫養責任而謝絕撫養的行動;而虐待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常常或繼續熬煎、糟蹋家庭成員身心康健的行動。(3)犯法主體分歧。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撫養責任并且擁有執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或精神折磨。例如,一老人有三個兒子,本來做父親的是三家輪流吃飯。突然有一天,老二提出來自己家遇到困難不能接待了。老二不接待,老大也不接待,老三也不接待。有一天,他到其中的一個兒子家吃飯,兒子不給他吃,老人求了半天也不行,老人就自己盛了一碗飯,這家兒媳婦看見了,把碗奪下來,把老人推倒在地,還進行辱罵。最后,老人含憤自殺。像這樣的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有一點打罵行為,但是,行為人著眼點不在于虐待而在于想擺脫贍養義務。因此,總體看來,這還是一個遺棄行為,而不是虐待。①(5)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家庭成員中的任何人。
(二)遺棄罪與有意殺人罪的界限
遺棄罪是妨礙家庭的犯法,在侵占家庭成員正當權力的過程當中,有大概會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組成損害,如遺棄嬰兒致使嬰兒殞命的,就同時構成為了遺棄罪和有意殺人罪(不作為方式),是以,兩罪很輕易殽雜,但兩罪有顯然的分歧的地方:(1)主觀要件分歧。遺棄罪在主觀方面普遍是將被害人遺棄于可以或許取得救濟的場合,如別人家門口、車站、船埠、街口等。有意殺人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徑艱苦的白叟放置于不克不及取得救濟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承擔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應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志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遺棄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因為本罪是情節犯,請求情節卑劣能力構成犯罪。因此,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
對于本罪的罪數形狀,需求注重的是,行為人實行遺棄行動的過程當中,每每伴有荼毒行動,依據司法實踐,對這種情況可以視作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而不必按數罪并罰處理。但是,如果遺棄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按照重罪處理,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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