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對刑事拘留的一般情況了解不多,比如如果保釋期滿,在刑事拘留期間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應該怎么辦?應遵循哪些程序?如果程序已完成,是否結案?
對于我國取保候審應該進行辦理什么手續,虹口律師整理了一個關于取保候審到期后應該可以辦理什么手續的一些研究資料。
在我們知道期限到期后應該經歷哪些程序之前,我們需要知道期限的期限是什么?保釋的定義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期限。
那么取保候審到期后應該進行辦理需要什么相關手續?或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技術措施有哪些?
保證人被釋放待審的,決定釋放待審保證人的機關應當作出釋放待審保證人的決定或者通知,并將決定或者通知送達負責執行決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機關應當按照書面決定及時解除待審取保候審,并將待審取保候審情況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同時,公安機關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書面決定,并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釋放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15天屆滿前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取消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采取保證金擔保管理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我們沒有一個違反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組織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工作機關退還保證金。
期限屆滿,可以解除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進行辦理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設計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九十七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法律規定,也沒有一個重新開始故意實施犯罪的,或者企業具有本規定可以第一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技術措施的同時,公安行政機關人員應當通過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中國銀行業務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保險代理人之間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進行領取企業退還的保證金。
第一百零四條審判保證人期限屆滿,需要解除審判保證人的,決定解除審判保證人的機關應當制作解除審判保證人的書面決定或者通知,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機關應當按照書面決定及時釋放候審保釋人并通知候審保釋人、擔保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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