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反悔,臨時加價案例
2019年,家住衢州的涂偉程經房產中介介紹,決定以220萬元的價格購買安樂發的房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天,涂偉程便支付了5萬元定金。兩個月后,涂偉程終于辦齊了各項手續,而安樂發提出,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要至少加價5萬元才賣,不然雙方就解除合同。
涂偉程不同意,將其訴至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同時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5萬元,合計35萬元。安樂發卻認為,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自己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未取得妻子同意,現在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無法履行合同,僅同意返還涂偉程5萬元定金。
法院審理
因安樂發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現涂偉程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安樂發不履行合同義務,涂偉程變賣原有房產后,未能實現重新購置房產的目的。經評估,該時間案涉房產價格為238萬元,比合同約定的成交價高出18萬元。現由于房價變化等因素,增加涂偉程今后購房成本,造成涂偉程損失1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涂偉程與安樂發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涂偉程依約向安樂發支付定金后,安樂發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房屋過戶手續,顯屬違約。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安樂發返還原告涂偉程定金5萬元并賠償涂偉程損失18萬元,共計23萬元。虹口四川北路律師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房價上漲,房東反悔怎么辦?
虹口四川北路律師房屋買賣合同系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達成的契約,一旦達成,各方均應嚴格遵守。如果本已達成協議,房東卻因房價上漲反悔,那么房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夫妻一方私自簽約賣房,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出售,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點:
一、無權處分不等于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出售,系無權處分,但買方屬于善意購買,且支付了合理價格,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丈夫應向買方承擔不能過戶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權變動。根據民法典第311條規定,購房者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否則,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合同雙方也只是債權行為,并不能基于此強制要求未簽訂合同的其他房屋共有權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虹口四川北路律師如果丈夫擅自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但妻子不配合過戶,買方依然無法獲得房屋產權,合同雖然有效,但只在賣方(丈夫)和買方之間有約束力,妻子并無配合過戶的合同義務。夫妻共同房產是家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常見的買賣標的。買方對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實準確,如屬于共有財產的,要求夫妻雙方或者其他所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上簽字。上海房產買賣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