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上權利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有相關規定。下面上海浦東律師詳細講解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強行發出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針對發出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了嚴格的限定前提。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需要用于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轉讓等原因使用土地并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為了促進土地征收進程,村民委員會隨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是違法的,恢復土地使用權,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報原批準土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其次,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出:國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時間穩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簡單地說,是否放棄承包地是村民的個人權利,其他主體無權干涉。
二、以租代征,擅自生意、流轉土地
所謂“以租代征”,本質是躲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計劃規劃以外擴充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
依據《國務院對于增強土地調控無關題目的關照》的規定,農用地轉為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三、直接分配補償款
征地補償款屬于村集體所有,專款公用,不允許私自調配或挪作他用。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第7項規定,征地補償費的應用、調配計劃,經村民集會接頭抉擇方可辦理。是以,征地補償款的調配不是由村委會或某些村干部隨意決定的,而是必須專款專用。并且,補償款的使用和去向必須及時、真實。
四、接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賠償布置協議由村委會對立接替村民簽訂,有些村民以至重新到尾都沒好好看過賠償安置協議。征地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民本人卻不知道補償安置的詳情,也沒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實踐中,如村委會、村民小組私自“制造”有村民具名、指模的“放棄聽證聲明”等情形是明顯的違法情形。
村民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和其上屋宇的所有權人。征收方應該就這些賠償事項與村民獨自簽訂拆遷賠償協議,而不是讓村委會一并包攬。
五、違法“扣留”征地補償款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賠償用度包括土地補償費、布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統一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在實踐中,最輕易出現扣留的便是土地補償費。村集體能夠預留必定的土地賠償費用,主要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但比例多少,不是村委會單方就能決定的,需要符合當地規定:
1.預留的土地補償費必需用于村務建設。
2.預留比例需求經村民集會抉擇,并符合法律規定。
3.村委會應依法地下土地補償款收支情況。
綜上所述,假如拆遷戶的正當權益遭到損害時,要經由過程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違法征地行為,可以咨詢上海浦東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下合理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