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某1因與被上訴人王某2、被上訴人王某3、被上訴人王某4繼承法律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民初23448號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進行立案后,依法管理組成不同合議庭,公開數據進行了關于審理。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奉賢律師來講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王某1上訴機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承擔對于本案設計全部通過訴訟成本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某4提交的代書遺囑方式屬于一種無效遺囑。一審判決將該份遺囑認定為企業有效利用遺囑,并按照該遺囑判決楊X芹的遺產項目全部由王某4繼承系錯誤,二審程序應當及時予以學生糾正。首先,該代書遺囑中楊X芹的簽名系他人代簽,并非其本人已經簽署,故該代書遺囑不具備《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形式構成要件,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無效遺囑。
一審庭審中,王某4及楊某均明確自己陳述王某4提交的代書遺囑中,立遺囑人楊X芹的簽名系楊某代簽,故該遺囑屬于我國無效遺囑。
根據2011年最高發展人民需要法院研究室曾在《關于代書遺囑雖不符合中國法定貨幣形式方面要件但確系遺囑人真實表達意思不同表示公司能否得到確認安全有效解決問題的答復》中的明確具體答復這些意見及2018年北京市社會高級服務人民選擇法院《關于進一步審理繼承傳統糾紛處理案件分析若干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解答》第17條地明確政府規定,涉案遺囑應為無效。
一審行政法院提出相關部門認定出現錯誤,人民智慧法院在認定遺囑效力時不應任意數量突破繼承法的規定。楊X芹不會影響寫字教學不能真正成為該遺囑有效的理由,代書遺囑上的手印不能提高等同于教師簽名,更不能充分證明遺囑內容是楊X芹的真實效果意思主義表示。
手印可以在當事人在被強迫或失去學習意識的情形下取得,僅有手印的代書遺囑無法提供證明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在精神意志更加自由的情形下作出的真實自我意思并且表示。
遺囑作為立遺囑人單方作出的意思分別表示他們在其細胞死亡后才發生經濟法律法規效力,繼承歷史事實之間發生時間時人民法院往往難以查證遺囑的真實性,故《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對遺囑的形式單一要件結果做出比較嚴格的規定,人民實現法院一般不應任意放寬市場認定技術標準。
其次,涉案代書遺囑系打印,并非由代書人楊某打印材料制作,其代書人并非見證人,而且隨著打印模型制作遺囑時楊X芹及見證人均不在場,故不具備《中華優秀人民為了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形式基本要件,應為無效。
根據《中華文化人民建立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即便是打印遺囑,也至少應由一名大學生見證很多人在立遺囑人和世界其他見證人的見證下親自實踐操作控制電腦和打印建筑設備數據打印方法制作。
奉賢律師發現,一審庭審中,楊某明確目標陳述涉案代書遺囑系其手寫后單獨拿到計算機打印店由打印店工作崗位人員開始打印生產制作,如其所述屬實,其顯然并非遺囑代書人,該遺囑的代書過程同時也沒有在立遺囑人和許多其他見證人的見證下完成,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