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臺上一分鐘,舞臺下十年”律師在參加法庭聆訊前應有充分的準備。除了會議前討論的論文打分、調查取證等問題外,奉賢律師提醒大家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心理上的準備
最近律師分類制度在國內鬧得沸沸揚揚,大部分律師對此持否定態度。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有一個分級制度。由于香港的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其律師一般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初級律師,也稱“初級律師”,是指剛剛取得律師執照,辦理一些民事訴訟的律師。他工作的地方是一般的律師事務所,直屬一個律師協會管理,但是不能在法院執業。第二種是大律師,又稱“訴訟律師”,是指在律師行業執業并經律師協會認可后成為大律師。一般都是大律師辦理一些重要的大案,但是大律師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必須經過和一般律所的配合。通常他們的案件會在高院審理,一些重要案件審理時可以戴假發。管理出庭律師的機構是律師協會。第三是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在中國內地,律師一旦取得執業資格,就可以在全國各地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執業,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參與任何訴訟活動。
(一)不要自己期望通過法庭庇護
通常,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審判是所有刑事訴訟的焦點。 律師參與審判是展示律師能力的平臺。 毫無疑問,刑事辯護的真正水平是在法庭上。 在許多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審判中雄辯的雄辯令人印象深刻,有的甚至把法院比作刑事辯護律師的舞臺。
但顯然,律師們不應指望法院在心理上保護他們。刑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本法的準確有效地實施。”打擊犯罪是我國刑法的重要目標之一。當被告人出庭受審時,公共權力的自然“統一”是不可避免的。近年來,律師不與檢察官打架,而是與審判人員“打架”的事件時有發生,這值得整個法律專業團體成員深思。
(二)庭審的最終研究目的——“說服”
法庭不是一個刑事辯護律師進行展示自己個人理想抱負、突出學生個人辯論技巧的舞臺,庭審的最終研究目的是爭取讓被告人獲得“無罪、罪輕或者企業減輕、免除其刑事社會責任”的法律教育效果。如果將法庭比喻成手術臺,那么對于律師展示我們才能的目的是救人而非賣藝。律師與當事人根據不同,法庭不是中國政治經濟論壇,不是讓辯護律師闡述我國個人思想政治文化信仰或政治生活追求的場所。可以毫不猶豫地說,除了當事人的利益,法庭上沒有辯護人的個人信息利益。律師在心理上必須更加明白,在庭審之前教師必須具有說服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主導辯護方開展過程中各項財務工作;在庭審中力爭說服審判技術人員,讓他們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讓被告人的利益價值最大化;律師制度應當明白,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無法說服公訴人和審判機關,要盡最大努力做好準備。
律師在法庭上有充分的準備,并在審判過程中努力做到:(1)法官認為律師充分講事實,講法律,不無理取鬧;(2)檢察官認為律師是辯方的真正反對者;(3)委托人認為律師是盡責的法律教師; (4)觀眾認為律師是真正的辯護人、優秀的律師、演說家。
二、法律、法理基礎資料、案例、司法實踐觀點等準備
律師在開庭前,應當通過試卷、與被告面談、調查取證等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獨立的分析和判斷。 并分析和研究檢察機關依據的各種刑事事實和證據材料,判斷檢察機關的起訴思想,掌握起訴事實和證據有異議的依據和原因。
律師還應當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本案涉及的法律,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能夠正確、被告人有無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公安、司法機關在整個公司訴訟工作程序中有無程序違法等。實踐中,律師制度可以通過廣泛收集具有以下數據資料:
第一,查找涉及事實和犯罪的法律理論著作,如刑法教科書、法官著作、論文、人民日報、檢察日報發表的學術論文等。
第二,查找各級人民法院內部對事實和指控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答復、信函,甚至規范性文件。
第三,尋找相關刑事審判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等。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例或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尤其是裁判文書的網上公布、相關案例的收集分析和大數據處理技術的運用,具有很高的說服力。
三、相關知識準備
律師除了可以深入分析研究相關法律基礎知識外,還應當通過學習和了解自己案件中可能沒有涉及的專業技術知識,如法醫學、精神病學、心理學、知識經濟產權、證券等,必要時律師還需要企業申請管理專家系統輔助設計人員必須出庭,共同參與協助法院查明事實。實踐中,甚至發展存在一些其他學生專業教育知識結構決定一個案件定罪量刑的情形,如“上海虐童案”中控辯雙方就“挫傷”這一傳統醫學信息概念問題展開競爭激烈爭辯。二審法院一般認為:“上海市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組織損傷不同程度鑒定書系依法定程序、采取社會科學教學方法方面作出,鑒定結論就是關于‘挫傷’的認定提供依據了《法醫病理學》教科書,符合法醫學理論通說及理論沿革,故原審法院對該鑒定指導意見予以采信,并無不當。關于‘挫傷’的概念,目前公司并無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我們對此情況進行進一步明確具體規定,現有法醫學理論通說均認為挫傷包括了皮內和(或)皮下及軟組織出血,該概念在法醫學理論沿革中亦未曾變更。《法醫病理學》系衛健委規劃的法醫學科教師專業課程教材,在無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業市場規范的情況下,將教科書內容作為當代醫學鑒定的依據,是鑒定中通常這種做法,而上訴人李某琴及其辯護人所引用的《人體運動損傷風險程度鑒定評估標準釋義》及《人體造成損傷重要程度鑒定服務標準選擇適用指南》既非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亦非有權機關所作司法解釋,其僅系學術論文觀點的一種,雖可在鑒定時控制作為本文參考,但不能當然否定教科書作為鑒定理論計算依據的通行做法,故李某琴及其辯護人提出該兩部著作為世界權威解釋、應優先適用的意見無法律及理論能夠依據,不予采納。”最終,人民法院依醫學著作認定本案挫傷的定義,從而導致認定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案頭上的準備
鑒于審判實踐中審判時間短、程序緊,律師在開庭前不僅要像親臨其手一樣了解案件事實,而且要做好案頭工作的支持,避免審判工作的繁忙。 例如:
首先,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資料必須貼索引紙,以便及時核對;
第二,將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條文完整打印出來,讓整個論述和引用時語氣連貫;
第三,從學術研究專著上摘錄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相關概念,法庭進行辯論時可能會出現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時間發展順序列出來,有利于學生梳理分析案件的來龍去脈;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通過畫一張法律社會關系的聯絡圖;
第四,準備白紙、鉛筆、彩筆等辦公用品,解決電腦色彩太冷、頁面焦點不突出、打字慢的問題。
此外,律師還應準備服裝、案件、電腦等。例如,《河南省律師儀容標準》規定,律師出庭審理下列案件時應當穿律師服: (1)新聞媒體現場拍攝; (2)示威或者觀察安排; (3)社會影響大,觀察人多。律師出庭或者仲裁其他案件時,應當穿律師服或者深色西服,夏季穿淺色長袖或者短袖襯衫。這對律師形象的塑造有積極的影響。
在開庭前確定辯護方案,律師通過閱卷、分析所有案卷、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溝通、調查取證等方式完成所有辯護工作后,他應該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與被告人充分協商,確定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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