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很多律師對此還不是很了解,今天金山律師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量刑進行程序辯護理論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對于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當事人是刑事案件訴訟工作程序的主體,享有通過一系列相關訴訟基本權利,自然環境包括學生參與國際法庭審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設計并發表意見的權利。讓當事人積極參與量刑調查和辯論,了解影響量刑程序的情況,并發表量刑指導意見,切實提高保障了當事人在學習刑事訴訟中的主體社會地位,是司法管理民主的重要作用體現,同時,也有一些利于企業查明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促進量刑活動過程的公開、透明,規范要求刑罰裁量權的行使。因此,在訴訟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之間可以自己提出量刑意見,并說明理由。人民需要法院認為應當及時采取更加切實得到有效的措施,保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的調查,在量刑辯論教學環節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就量刑發表審計意見,并知悉量刑的結果和理由。
二、法庭辯論中的量刑辯論順序
1、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總結法庭調查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集中闡釋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即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表達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根據。
2.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就量刑發表意見。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直接侵害犯罪行為的客體。保障被害人參與量刑辯論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刑罰類型、刑罰范圍、刑罰執行方式等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并闡述其理由。此外,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以在參加審理時就量刑相關問題發表意見。
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進行設計答辯并發表量刑指導意見。作為一個被告人,量刑問題是繼定罪問題分析之后其最為關心的問題原因之一。
辯護人應注意量刑過程和量刑結果。 因此,在量刑辯論中,被告人的辯護人也應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護和發表意見。 特別是,辯護人應當根據法院調查的事實,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維護被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明確對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刑罰種類、范圍和執行情況。 說明應當給予被告人減輕、減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并說明有關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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