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蔡某雖然不同意麥某轉讓股權,但一直未實質性購買所轉讓的股權。因此,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蔡某于2007年4月24日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李某隨后反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并要求蔡某與麥某共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上海法律顧問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但在蔡某行使對麥某股權的優先購買權之前,蔡某的訴訟請求與李某的反訴請求依法應駁回。鑒于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長期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也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蔡某起訴主張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目的宜在于實現對麥某擬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事實上包含于蔡某的訴訟請求之內。
據此,應支持蔡某對麥某擬轉讓的90%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主張,但應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作出合理的設定,參照該公司章程,該合理期限應以兩個月為宜。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確認8月8日《協議書》無效;
二、確認8月6日《協議書》中麥某轉讓蔡某股權部分的協議內容無效;
三、限原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個月內對麥某擬轉讓的甲公司90%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駁回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李某的反訴訴訟請求。
三、廣東高院二審法院審理工作情況
一審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第一,麥和蔡在一家公司的股份,是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在一審和二審中,兩人都沒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麥和蔡各自在 A 公司的股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MAI 和蔡的股份分開登記并不改變他們的股份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公司是由麥和蔡建立的。麥是大股東,擁有90% 的股份,而蔡只有10% 的股份,李有理由相信,蔡因涉嫌貪污被拘留后,他和妻子通過轉讓 A 公司全部股份獲得現金,以彌補貪污的空缺,減輕對蔡的刑事處罰。李的1500萬元貸款也被用來彌補蔡的貪污,客觀上減少了蔡貪污造成的社會危害。股份轉讓的受益人是蔡,股份轉讓代表蔡合理。
8月6日,《協議》還規定,股權轉讓已經通過一家公司的全體股東。基于麥與蔡的關系,李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圖。蔡被刑事拘留后,先主動向李借款,然后與李簽訂轉讓 A 公司全部股份的協議。沒有事實證明李利用了這一情況,李可以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董重法民楚兒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蔡的訴訟請求;
三、麥、蔡應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名下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李。
蔡拒絕接受二審判決,以本案適用公司法、二審判決錯誤適用婚姻法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蔡英文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蔡英文的再審申請。
關于本案股權轉讓是否適用公司法或婚姻法的問題。麥某、蔡某在A公司的股權為雙方婚后共同投資物業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沒有分割共有財產,股份以各自的名義登記,只是為了滿足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和工商登記的需要。
麥姓90%的股份和蔡姓10%的股份由這對夫婦共同擁有。麥某代表蔡某轉讓A公司的全部股份,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不同于一般的股份轉讓,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夫妻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上海法律顧問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十七條第二款在“平等待遇權”中增加了一項。循序漸進的解釋:"夫妻雙方應當就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處分進行協商,并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但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作出重要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