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時,李先生將老家的一棟房屋分給了兒子。后因某建設項目需要,該老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李先生表示,在古董楠木床等物品尚未搬出的情況下,征收方強拆了房屋,并將其毆打致傷。李先生起訴維權,但是征收方稱李先生不是房屋權利人,無權起訴。今天,上海法律顧問和大家一起看看這起案件。
李先生是湖南省某村村民,于1981年建設一棟房屋,總建筑面積為142.61平方米,后來通過分家方式將上述房屋分給兒子李二。因公路建設項目需要,2017年10月20日,征收方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對李先生所在村組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涉案老屋處于征收范圍內。同年12月15日,征收方與李二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李先生表示,征收方在其兒子李二僅僅領取部分補償款的情況下就實施強拆房屋的行為;而且在強拆時,房屋內還有古董楠木床、木凳等物品尚未搬出,于是,他就上前阻止,在這過程中被多名工作人員共同毆打致傷,這給他和他的家人帶來了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后李先生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制作了筆錄。當日,李先生到醫院門診治療,隨后在該院住院治療。
2019年1月14日,李先生不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便以李二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違法并要求賠償;法院審理后判決確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但駁回了李二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2019年5月14日,李先生以其在拆遷過程中受毆打致傷,存放在涉案房屋內的財產受到損壞為由,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行為違法,并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屋內物品損失等。
征收方辯稱,李先生不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起訴主體不適格,且涉案房屋拆除時間為2018年1月16日,李先生于2019年5月14日才向法院起訴,已過起訴期限,此外李先生訴稱的人身損害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李先生的起訴。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李二,但涉案房屋內的家具、物品所有權人為李先生,因此李先生與征收方的強拆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李先生最初是以兒子李二的名義起訴,經法庭釋明后另行起訴,由于尚處于起訴期限內,故其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另外法院在另案判決中已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且判決已經生效,故不應再就該強制拆除行為重復進行合法性審查;李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認定李先生的致傷結果與征收方的拆遷行為相關聯,因此征收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行為違法的起訴,判決征收方賠償李先生的屋內物品損失、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損失。
對于該案,上海法律顧問表示,征收方的違法行政行為對公民的人身權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如果在征收拆遷中遇到暴力強拆,首先被征收人要理性表達訴求,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時保存證據并第一時間報警,事后遇到不懂的法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咨詢,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法律顧問,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