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走私文物是我們國家的法律不允許的,我們國家對于走私文物是有一定的法律法規嚴格要求著的。那么接下來,上海法律顧問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走私文物罪。
(一)基本特征
本罪的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企業違反中國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進行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規定禁止美國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自己國家政策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1.違反海關法規
本罪客觀發展方面的行為我們必須具備違反國家海關管理法規的特征。違反海關政策法規,是指違反《海關法》、《文物保護法》、《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等法律制度法規中關于全面禁止文物出境的規定,這是一個構成走私文物罪的前提基礎條件。
2.逃避海關監管
逃避海關進行監管,是指行為人可以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無法逃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這是一個構成走私文物罪的必要工作條件。
3.手段
走私文物犯罪主要表現為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運輸”是指用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將文物運出境; “運輸”是指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隨身攜帶或以其他物品運出境; “運輸”是指通過國際郵件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運往國外。
(二)行為表現形式
行為人進行運輸、攜帶、郵寄國家法律禁止中國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我們一般表現為企業通關和繞關兩種不同方式,此外可以根據《刑法》第155條的規定,準走私也認定為走私。
1.繞關走私
所謂繞關,是指繞過中國海關,在沒有通過海關或邊境哨卡、檢查站的邊境進行線上,運輸、攜帶一個國家法律禁止企業出口的文物出境。
2.通關走私
所謂通關,是指通過海關出境的,但同時采取隱匿、藏匿、虛報、虛報、藏匿等欺騙手段,海關監督檢查,禁止出口國家禁止的文物。
3.準走私
根據《刑法》第155條第二項的規定,準走私文物的行為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準走私文物,是指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自己國家法律禁止企業出口的文物的行為。準走私文物保護行為與走私文物的典型工作行為研究雖然在社會行為發展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別,但本質上是相同的,行為人的行為均侵害了作為我國經濟對外服務貿易關系管理會計制度中的有關人員禁止文物出口的海關數據管理控制制度,正因為他們二者不可侵犯的法益相同,所以《刑法》把這兩種教學行為均認定為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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