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轉變租賃條約前提下,可不征得集體經濟構造批準舉行“近況措置”,但措置前應告訴集體經濟組織。處置時應當充分披露租賃合同內容,特別是公告租賃剩余期限、租金標準及支付等情況。上海房產律師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在集體土地上建筑的屋宇,是否可以處置?
(一)在集體土地上未經同意建筑的屋宇,是否可以處置?
參照《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對于無證房產根據幫忙施行文書辦理產權掛號無關題目的函>的關照》(法[2012]151號),能夠舉行“近況措置”。措置時應在拍賣布告中表露屋宇不具備掛號前提的現狀及地皮性質,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及將來可能面臨的拆除、拆遷及補償不能等風險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變價不成的,債權人可以接受該房屋抵債。變價或抵債裁定中應載明上述內容和風險。
(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筑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堆棧等,是不是能夠處置?
肯定保留價需思量房錢領取情況。成交或抵債后,被執行人作為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繼受。拍賣前租賃克日已屆滿,租賃條約關于屋宇歸屬及賠償有商定的,恭敬租賃條約的商定。踐約定屋宇收歸集體構造但賦予承租人(被執行人)賠償的,施行補償款。
沒有商定收歸集體構造的,被執行人連續應用租賃土地,集體組織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執行法院可以對房屋進行處置。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由執行法院與集體組織協商確定。不能協商確定的,執行法院可以參照市價標準確定。
二、在國有設置裝備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是否可以處置?
根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對于無證房產根據幫忙施行文書辦理產權掛號無關題目的函>的關照》(法[2012]151號),關于國有設置裝備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意見,并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措置未辦理初始掛號的屋宇,具有初始掛號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應該向屋宇掛號機構收回《幫忙施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掛號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應該向屋宇掛號機構收回《幫忙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三、被執行人購置的預售商品房,如何執行?
被執行人已將房款全數支付給開發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分,銀行存款一部分),銀行辦理了典質預報掛號(預典質掛號),開發商在預售房產辦理抵押權掛號以前對銀行存款負擔階段性連帶保管義務的商品房預售情況下,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后,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體式格局解除合同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產。
人民法院在辦理預售商品房預查封時,除向房產掛號部分投遞預查封無關法令文書以外,還應實時向開發商投遞預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預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預查封,擅自向被執行人退款承擔法律責任。
在人民法院辦理預售商品房預查封后向開發商投遞預查封裁定和幫忙施行通知書前,開發商已退還給被執行人的款子,在變價款中預先扣除支付給開發商。向開發商投遞預查封裁定和幫忙施行關照書后,開發商私自退還給被執行人的款子,由開發商自行追索。
上海房產律師網提醒大家,關于開發商已退還銀行的響應款子,在變價款中預先扣除支付給開發商。開發商還沒有退還銀行響應款子的,在變價款中預先扣除銀行存款相應款項支付給銀行,并通知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