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菁華律師代辦署理原告王某居間條約糾紛案,被告某房地產掮客公司訴稱,與原告王某簽訂居間條約,獨家代辦署理二個月承包銷售,原告找到買家,通知了被告王某。王某已將房子出售他人,構成違約,要求被告王某承擔12萬元違約金,返回定金200元。原告抗辯,條約沒有被告守約責任,且與200元定金要求主張12萬元違約金,違約金過高。法院經審理認定,作為業(yè)余機構,以200元定金獲得2個月獨家經營權,明顯不具合理性,且200元與12萬元差距迥異,分歧常理。裁奪請求原告王某,承擔違約金7000元。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掮客無限公司訴原告王某居間條約糾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構成合議庭,地下休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菁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接下來就由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房屋買賣糾紛中,定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掮客無限公司訴稱,2016年4月5日,原告簽訂房地產承包販賣和談,商定原告托付被告發(fā)售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屋宇,獨家托付期限至2016年6月5日止。當月,被告找到客戶違心以跨越報銷和談商定的而價錢購買此房。但被告告知該房屋已經出售。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雙方銷售協(xié)議的約定,致使原告無法獲得居間報酬,故起訴要求被告按照協(xié)議之約定,承擔違約金12萬元,并向原告返還定金200元。
2、原告王某辯稱,其于2016年3月訂購了其余屋宇,故急于脫手×路住房,3月13日就收取了被告的200元定金,但該和談的你詳細內容首要商定了原告的責任,關于被告若何地詳細執(zhí)行居間責任沒有細致商定,更沒有商定被告的守約義務。在被告包銷期間,未能積極帶來有效客戶,被告反復出催促蔡更換了業(yè)務員,原告認為雙方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如果法院認定合同有效,則約定的被告承擔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愿意返還200元定金,另支付4,000元勞務報酬,不同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3、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原告簽訂包售定金收條,載明收到被告包售定金200元。2016年4月5日,原告簽訂房地產承包販賣和談,商定甲方(原告)托付乙方(被告)發(fā)售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屋宇,托付價錢400萬元整,簽訂和談當天乙方領取甲方代辦署理販賣定金200元。該和談商定甲方確認乙方為獨家代辦署理托付,托付克日自簽訂日起2個月;甲方承諾,在上述委托期限內不再自行或另行委托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否則甲方承擔定金退一賠一的責任并按委托方價款的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2016年4月19日,被告通過精英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以上究竟,有被告供應的承包和談、定金收條,原告供應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經庭審指針,本院予以認定。
4、本院覺得,本案原告于3月13日收取定金200元,于4月5日簽訂承包販賣和談,可見該和談總體上是兩邊實在意義暗示,正當無效。無論原告存在何種無法,其另行發(fā)售屋宇之行動明顯守約。本案爭議在于如何肯定原告的守約義務。被告作為業(yè)余屋宇生意中介機構,熟悉市場行情、深諳經營之道,在房價波動劇烈期面對急于售房的普通客戶,試圖以區(qū)區(qū)200元之成本與被告違約所應當承擔的12萬元之違約金亦懸殊,不合常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被告除退還200元定金外,領承擔違約金7,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王某于本訊斷見效之日起十五日外向被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包售定金200元;原告王某于本訊斷見效之日起十五日外向被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7,000元。假如未按本訊斷指定的時期執(zhí)行給付款項責任,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4元,公告費260元,總計2,964元,由原告參半擔負。如不平本訊斷,可在判決書投遞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正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就是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房屋買賣糾紛中,定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