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已車位卻不能充電!這樣就給游先生帶來麻煩,因為小區物業不配合出具相關證明,安裝充電樁的事一拖再拖……上海房產方面律師講那物業公司有沒有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的義務?
案件詳情:游先生積極響應國家倡導的綠色出行理念,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了方便充電,他打算在自己購買的車位上裝一個充電樁,沒想到申請過程會遇到阻礙。
照片來源于網絡游先生多次向當地供電局申請現場勘驗,供電局上門探查后,口頭答復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并明確規定了個人充電樁報裝需提供的證明,包括車位使用證明、身份證明和物業證明。就像汽車一樣,車位擁有者,游先生的其他證明材料也齊全,但在物業證明上卻很難。地產公司請電先生去找供電局出具索賠書,承諾今后如有安全隱患,將由供電局承擔全部責任。游俠沒有權利要求供電局出具這份證明,于是向物業公司提出了一份承諾書,保證安裝后使用安全并明確了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但是房地產公司仍然以各種安全理由拒絕其安裝充電樁的申請。幾經討價還價無濟于事,游先生只好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律師分析:上海房產方面律師按照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物業公司應當支持和配合充電設施的建設,不得妨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需要。
在這起案件中安裝充電樁需要將電線接在另一幢建筑物的配電室內,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改造小區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和設備需經業主雙“四分之三”(即擁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投票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如果沒有得到業主的同意,也沒有得到我司的批準,所以沒有任何權利證明可以安裝,也沒有義務配合充電樁的安裝。這起案件屬于地下車位,需大功率充電,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安裝時應通知小區全體業主,尤其是地下車庫的所有業主,得到業主的同意,才能安裝。
判決結果:上海房產方面律師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法院判決,物業服務人應配合業主及有關單位,做好與新能源充電樁有關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及改造工作。依據以上規定,本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配合游先生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方便施工。所以,根據游先生提出的關于加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既屬于履行合作工作的內容范疇,也屬于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義務的履行,故法院對其進行支持。物業公司提出的充電設施應經社區業主同意,因為游先生為社區業主提供早期的物業管理服務,不違反法律法規,法院不采納物業公司的辯護意見。
針對物業公司提出在充電樁安裝后可能會增加用電負荷,因充電設施安裝中涉及的電容容量和電纜負荷,應以供電企業的勘測結果為準,房地產公司不能以質詢為理由拒絕配合,因此法院對物業公司的抗辯也不予以采納。對此,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物業公司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據。房地產公司不服,廣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科技的更新換代,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物業公司在做好基本服務的同時,對物業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情況來看,新能源汽車是一個新生事物,它能夠減少尾氣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安裝充電樁能夠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價值,物業公司應給予必要的幫助。國發委、國家能源局、工業信息化部、住宅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小區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安裝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時,與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合作,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提供有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施工。物業公司不應主觀確定充電樁的安裝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而應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審查。
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的幫助,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對安全隱患點的檢查,依法保障業主財產安全,努力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居住環境。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273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所有權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理由不履行義務。所有人將建筑物中的住宅、經營用房轉讓給他人,并由他人共同經營,共同經營。
第559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其義務。雙方應遵從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各方在履行合同時,應避免資源浪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三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依照約定及物業的使用性質,對其進行妥善維修、養護,清理、綠化、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持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采取合理措施。對于違反治安、環境保護、防火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物業服務單位,物業服務人應采取合理措施及時制止,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