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機動車停放費政策明白紙
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日照市物業管理條例》《關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日發改價格〔2020〕191號)等有關規定,小區內機動車停放費包括車位租賃費、停車服務費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三個部分。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機動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普通住宅是指除獨棟、雙拼、聯排等各類別墅之外的住宅。
1.車位租賃費
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0元,上浮不超過20%;
2.停車服務費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元,上浮不超過20%;
3.車位場地使用費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車位場地使用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0元,上浮不超過20%。臨時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或者臨時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車每小時2元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或者車位場地使用費,24小時(一個收費周期)內最高不超過6元;停放未超過2小時的應當免費。停車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保管的收益資金,除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和稅費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費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收益資金的20%。
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環衛、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機動車,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和物品配送等服務臨時停放的機動車,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費。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一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車位使用人應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免收停車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