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上海律師免費咨詢
1、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業主大會,根據百分之十以上業主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2、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3、審議批準物業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計劃、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
4、審議批準物業收費的收費標準及物業管理服務的服務標準。
5、審議批準物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6、對破壞、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有監督、制止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7、對于個別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或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可以代表業主提出訴訟。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并監督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4、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工作并反映業主的意見及建議;
5、對于重大事項必須及時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議;
6、其他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與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由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四、相關問題
收到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后,按照工作流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啟動了對兩個省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審查。經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將“按時交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必要條件,缺乏上位法依據,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
“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未對業主委員會的參選資格作出限制,在這一情形下,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對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作出規定,但不宜對成員資格作出限制規定。”該負責人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時認為,民法典物權編明確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自治管理,其立法原意是鼓勵業主以自治管理實現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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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要求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大多是認為本小區現有物業管理機構侵害其合法權益。根據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業主大會選舉前,參選業主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情況,都會予以公示。業主們在明知其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情況下,仍通過業主大會將其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說明大部分業主認可其拒不交納物業費的行為,也反映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方面認為,此時,法律法規應當支持業主通過自治方式實現自身救濟,如果地方性法規將“按時交納物業費等費用”作為參選業主委員資格的限制性條件,將剝奪這種情況下業主通過自治尋求救濟的法定權利,不符合立法原意。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業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是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違約條款尋求救濟。地方性法規以資格限制的方式,干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符合法治精神。”該負責人說。上海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