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上海律師咨詢在線咨詢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特困人員;(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上海律師咨詢在線咨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