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服務咨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
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系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上海律師所咨詢: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我國民事法律中只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作了規定,而對于“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效力并未規定。
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
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上海咨詢法律律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有人認為,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結束雙方關系,一方自愿給另一方打欠條表示補償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對受欺騙一方主張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上海市律師咨詢認為,感情問題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報,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對于是否補償全憑當事人的自覺自愿,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