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造成被執行人“唯一房屋”狀況的原因多種多樣。上海經濟訴訟律師咨詢認為其中包括這樣一些狀況:
一、是被執行人本來有幾套房子,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仲裁作出后,被執行人意識到自己即將輸官司了,想方設法盡快將自己的房屋處理掉。
上海經濟糾紛案件律師:有的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轉讓,有的將自己的房屋轉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名下,等到法院執行的時候,被執行人稱自己只有一套房屋不能執行。
二、是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賣后,買受人把價款全部交付。經過一段時間后,賣方一看房價上漲,就不愿交付房屋。
這時候,買受人就打官司要求賣方交付房屋。法院判決合同有效,限出賣人在一定期限向買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執行的時候,就提出只有一套房屋,按規定不能執行。
三、是申請人是金融機構的執行案件中,如果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不能執行,那么金融機構借貸款就得不到償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一直得不到實現,不同程度上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四、是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作為執行標的這類案件執行一直處于停滯狀態。
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這種情況下的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于生活無著狀態,而被執行人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