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上海市律師咨詢對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一、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有問題時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三、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