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分手費寫成借條法院怎么判?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受法律保護?上海律師通過實際案例解答如下:
【案件詳情】原告稱雙方自2008、2009年間開始互有經濟往來。被告因孩子、親屬買車、結婚等事項,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也向被告借過款。雙方之間均為幾萬元的現金往來,沒有打過條,期間被告也有過還款,基本都是通過現金方式還款。2013年12月17日,雙方經清算后確定,被告需還給原告借款30萬元,還款日期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據一張。
此借據系因斷斷續續的借款形成,經清算后確定數額為30萬元。此30萬元非一次性交付,均為現金往來。被告對原告所述予以否認,稱雙方系情人關系,持續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與其配偶處于分居狀態,被告住在原告家四五年,與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雙方開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雙方發生沖突并協議分手,原告認為被告耽誤了自己,就向被告索要分手費,被告就簽署了借據,當時被告也同意給原告30萬元。2015年夏天,雙方正式分手。原告無業,雙方之間不存在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給過原告款項。此30萬元未實際發生,也未交付。
【法院判決】出借人僅提供借據,則僅能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進一步證明借款實際交付,則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據,僅能證明原、被告達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原告稱此借據的形成系雙方多年現金往來結算后形成,但其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等交付細節無法明確表述,且被告對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予以否認,不認可借款實際交付。
本案系原告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全案僅有借據作為借款證據,而并無任何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原告提交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僅能證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匯入原告賬戶10萬元,也未能證明30萬元借款的實際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上海律師分析:當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并出具借條。事實上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債權人僅憑借條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