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找誰賠?是找公司賠償還是找保險公司賠償?上海律師事務所專做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師,通過實際案例進行解答:
【案件詳情】趙某訴稱,其被衡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傷,衡某當時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請求由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324,384.10元。衡某辯稱,對事故經過無異議,其在事發時處于執行工作任務,應當由某汽車維修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某汽車維修公司辯稱,衡某在事發時駕駛私人車輛,而且已經下班,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應由衡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對其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介紹:法院經審理查明,衡某任某汽車維修公司足分店店長職務,與某汽車維修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7年9月23日,衡某下班后,駕駛案外人楊某所有的牌號為鄂X的小型面包車前往上海市金山區衛清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柜員機,存儲分店當天的營業款。衡某于當日18時43分完成存款,之后,衡某繼續駕駛車輛返回其居住地。
當日19時11分,衡某駕駛的車輛與趙某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該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理,于事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2018年8月12日,趙某的傷勢由鑒定結論確認為構成精神二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期至評殘前一日,營養期180日,傷者終身全部依賴護理。衡某對事故責任認定意見及傷情鑒定結論均表示無異議。
鄂X小型面包車的投保保險公司為某保險公司,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共計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某汽車維修公司足為趙某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衡某存款的建設銀行自動柜員機位于其上班地點與家庭住址中間位置,如果衡某正常下班直接回家也可以經過該銀行。
【判決結果】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某汽車維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合計904,664.2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合計375,037.80元;三、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某汽車維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由衡某賠償趙某904,664.20元,其為趙某已經墊付的3萬元不再主張返還。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滬01民終590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二、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三、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趙某損失人民幣904,664.20元。
【律師解析】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分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衡某下班后為公司存營業款的行為可視為其管理性工作任務的延續,但其完成存款行為后即已脫離當天已有的工作任務,其選擇了直接回家的路程。事故發生時,衡某的行為自由沒有受到某汽車維修公司的工作約束,其回家的行車路線也沒有因為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重大改變,從而產生特殊的嚴重風險。因此,衡某對趙某的侵權行為并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執行工作任務”的規則要件。雖然從生活經驗角度看,員工的上下班行為總是與履行職務存在一定程度的時間順序聯系,但這種聯系并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責任歸屬要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是為充分保護員工人身利益而特別設置的條款,該條款與《侵權責任法》的用人單位責任制度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即使根據該條款規定,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損害亦不能完全認定為工傷,更不能因該條款規定而將上下班行為直接等同于工作行為。因此,某汽車維修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應由衡某個人承擔保險額度不足部分的損失共計904,6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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