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律師聲明頻頻翻車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在藝人吳亦凡被拘留后,一些吃瓜群眾唯恐天下不亂,坐等下一個明星被曝光。很快林俊杰和潘瑋柏就被曝了出來。
有網友爆料,吳亦凡在監獄供出了幾位大佬,他們還曾經一起吸毒過。網友馬上鎖定目標,將視線放在林俊杰和潘瑋柏身上,除此之外,謝明皓工作室曾經舉報二人。
但細心的網友發現謝明皓的舉報沒有通過公司,工作室,也沒有用實名認證的微博,就僅僅是他自己的名字,連公章什么的也沒有。于是成了造謠者,林俊杰方也在第一時間發了律師聲明,因為謝明皓的無實名舉報沒法起訴,所以律師才發了律師申明。
在林俊杰粉絲的力挺下,謝明皓可能意識自己的舉報沒有什么用,于是發文道歉,但是由他燒起來的火,就會因為他的退出而熄滅嗎?
并不會,即使大火已經燒起來了,大家更想看到一個真相,一些網友持續發文Diss林俊杰和潘瑋柏,既然被舉報了,那就不是平白無故的,定是真的發生過些什么,林俊杰到底有沒有吸過毒?
網友更關注的是這個,于是林俊杰再次發了律師聲明。然而這次的申明并沒有像第一次那樣得到大部分人的認可,第一次發布律師聲明,不僅粉絲力挺,就連一些網友也力挺他。
林俊杰的歌治愈了很多人,而他自身也是一個十分愛護自己粉絲的人,曾經還為粉絲寫過歌,就連韓紅為了和他合作,也等了好幾年,兩人的一首《飛云之下》火遍全網。
如今卻被曝出吸毒,換做誰都沒法接受,然而當二次申明再次發出時,網友來了一百八十度反轉,表示律師申明都是恐嚇造謠者的,尤其是經過吳亦凡事件,在都美竹曝光吳亦凡后,吳亦凡也發了律師申明,結果還不是被帶走了。
因此網友看得很透徹,所謂的律師函根本起不到什么實質性作用,并且表示律師聲明不是圣旨,發十二道也沒有用,大家想要的只是一個真相,若是沒有吸毒,就直接去公安局驗毒,曾經薛之謙與張韶涵就被質疑吸毒,為了證明清白,二人親自去了公安局驗毒,拿出聲明書讓大家閉嘴,如此簡單的事林俊杰也可以做,為何遲遲沒有行動,而是聲明再聲明呢?
據悉林俊杰目前身處新加坡,剛剛接種完第一針疫苗,還要等待接第二針的時間,等疫苗打完才繼續辦理來大陸的相關手續,因此沒法第一時間對造謠者提出訴訟,去公安局立案,需要本人親自前往。由于造謠者在大陸,而他在新加坡,所以沒法去公安局,只能通過律師函來警告造謠者。
至于網友提出的去公安局驗毒,本身就沒有做過的事為何要去做,清者自清,哪些言之鑿鑿的人,也沒有拿出有力的證據,就誣陷別人,恐怕是別有用心,被有心之人利用都不知道,沒有證據的情況相信謠言,成為謠言的傳播者,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任何事都要拿出證據,沒有證據的話,就胡亂說,相信的人也沒有幾個,只是爽了那些吃瓜群眾。
近日,不少網友問,律師聲明與律師函有什么區別?是否有法律效力?上海律師法律問題咨詢給你解答
一、 律師聲明與律師函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五點
1、對象不同
律師聲明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律師函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
2、目的不同
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招搖撞騙,對潛在的侵權人或者正在侵權的侵權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還可以起到宣傳教育作用。
大概意思是這樣:
(1)最近有人說我干壞事了,我聲明我沒干。
(2)吃瓜群眾別上當,我都聲明了你還信后果自負。
(3)張三、李四、王五……我知道你們亂說,趕緊刪了,否則等著我來錘你。
律師函寫起來要比律師聲明嚴格得多,其目的是通過律師表明權利人的主張,對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法律責任等進行法律闡述,使責任人清楚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大概意思是這樣:
(1)張三,我有證據我知道你侵害我權利。
(2) 張三,你趕緊刪除了,我既往不咎,我看你表現。
(3) 張三,如果你拒不悔改,你將依照某某法第xxx條,將受.....,咱們法院見。
3、需要查明的事實內容不同
對于律師聲明來說,律師可根據委托人或者囑托人的委托發出聲明。 在發出之前需要查明如下事實:
(1)聲明人主張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名稱、范圍、內容等;
(2)聲明人是否對主張的內容擁有合法的權利;
(3)查明侵犯聲明人權利的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準備實施),主要包括哪些侵權行為;
(4)聲明人提供的證據事實能否支持其聲明意見等。
律師函相對于律師聲明具有更加嚴格的規范要求。律師在發出律師函之前應當獲得委托人的明確授權,且需要查明如下事實內容:
(1)委托人主張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名稱是否準確、范圍是否明晰、內容是否固定;
(2)委托人是否對主張的內容擁有合法的權利;
(3)發函對象與委托人的關系;
(4)發函對象是否存在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以及具體事實;
(5)委托人提供的證據事實能否支持其提出的要求等;
(6)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否支持律師意見;
(7)發函對象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4、內容不同
對于律師聲明來說,其大致內容都可分為:聲明事項和聲明意見。
對于律師函來說,它的內容要更加具體、規范,主要內容包括:
(1)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內容;
(2)能證明義務人侵權或者違約事實,同時結合法律依據對事實性質的分析,指出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3)提出委托人的要求;
(4)在律師函附件中可以列明適用的法律條款,以幫助發函對象了解法律的規定和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5)在針對某些侵權或者違約行為時,也可以考慮附上簽收證明和承諾書,讓發函對象簽收律師函,并給予合理期限簽署承諾書。
5、發布方式不同
律師聲明通常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
律師函通常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
二、 與律師函有法律效力嗎
答:律師不是行政、司法機關,其聲明或函都不具備直接的法律效力。
律師聲明與本人的聲明本質上沒有區別。唯一的區別是律師聲明是依據法律做出來的,可信度更高。另外也有計劃提起維權的可能性。
律師函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有著順延訴訟時效,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等作用,比律師聲明更權威一些
三、發布違背事實的律師聲明,律師要承擔責任嗎?
答: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第三版 民事卷②》,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發布律師聲明,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發布的聲明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發布署名律師聲明,如果該律師聲明違背事實,侵犯他人名譽權,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對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