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當事人找遺產繼承律師咨詢盡更多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嗎?上海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分析解答:
【案件詳情】孫某與被繼承人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四女即本案原、被告,分別為長女張某甲,次女張某乙,三女張某丙,四女張某丁,后四個女兒均相繼出嫁,二老獨自在家生活。
1999年左右,四女張某丁與丈夫離婚,帶著年幼的兒子小韓回到娘家與父母共同生活,三個姐姐偶爾來探望父母。2003年,張某夫婦與四女張某丁簽訂贍養協議,約定二老由女兒張某丁照料直至百年,二老將現有的三間土墻房等財產贈與女兒張某丁,但二老在世期間張某丁不得處理。2008年至2009年,張某丁將張某夫婦原有的三間土墻房扒除后重新建造了二層樓房,后又陸陸續續建造了其他房屋。2010年,孫某去世。
2016年6月,張某丁、小韓和張某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別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張某名下被拆除房屋系張某丁建造的二層樓房,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由張某丁代簽,其名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共有拆遷補償款952583元,該款系張某丁領取并保管。
2016年7月27日,張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張某夫婦的喪事相關事宜及費用均由張某丁一人負責。后張某甲、張某乙認為張某名下的拆遷利益屬張某留下的遺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因此四女張某丁找遺產繼承律師咨詢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多分遺產嗎?
【法院判決】最后張某名下的拆遷補償款952583元屬其遺產,鑒于張某丁對張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張某丁可繼承上述補償款55%的份額即523820.65元,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各繼承15%的份額即142887.45元。因上述款項均在張某丁處,故由張某丁向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各返還142887.45元。 后張某丁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張某丁補償張某甲、張某乙各人民幣5萬元,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不再對張某夫婦留下的遺產主張權利。
【律師分析】遺產繼承律師咨詢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名下所獲拆遷利益是否屬其遺產。
張某甲、張某乙認為,張某、張某丁和小韓作為三戶參與拆遷時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將張某、張某丁分別建造的房屋作為共同面積進行了分攤,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了房屋面積的置換,現房屋已經轉化成拆遷利益,故張某名下所獲拆遷利益應作為其遺產由四姐妹平均分割。張某丙、張某丁則認為,張某名下被拆房屋系張某丁建造,所獲拆遷利益也應歸張某丁所有,不屬張某的遺產,不應予以分割。
上海律師則分析認為,張某所獲拆遷利益源于其作為乙方被拆遷人與甲方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的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雖然張某名下被拆遷房屋系張某丁建造,但該協議書本就是張某丁代張某簽訂,表明張某丁對該協議書的內容是知情的、認可的;且在該協議書簽訂的前后,張某丁未與張某對該協議書載明的拆遷利益由誰享有作出與協議書不一致的約定。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作為簽訂案涉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一方因該協議書的約定所獲利益應由張某本人享有。即張某名下所獲拆遷補償款共計952583元應屬其遺產。
關于盡更多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嗎這一問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張某只有四個女兒是其繼承人,其中三個女兒只是偶爾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張某丁在張某在世時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對張某盡心照料,可以認定張某丁對張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和調解。 即便老人有女又有子,只要是老人沒有留下遺囑,女兒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兒子不盡或者盡了很少的贍養義務,仍然應當是女兒分得更多的財產。因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并不因男女而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