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一七旬老者騎電動三輪車回家時,未注意安全行使,與另一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老者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老者即刻被送往醫院救治,病情穩定后,經法院委托鑒定,老者因事故受傷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遺有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
老者向肇事司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要賠償,肇事司機表示是為公司領導送文件,應由公司負責賠償;而保險公司則表態稱對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劃分及傷殘等級均無異議,但因傷者年齡七旬,已達退休年齡,拒絕賠償誤工費。
經各方協調理賠,未達成一致意見。老者于是一紙訴狀將肇事司機及其單位、投保的公司共同訴至法院,不僅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還要求對方按照每天150元的標準賠償其誤工費40000多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法院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時許,被告戚某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至句容市郭莊區域東方紅村委會地段時,與原告周某所騎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當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戚某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周某承擔次要責任。
上海律師敘述:原告于事故當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醫院救治,8月17日出院。訴訟中,原告申請法院對其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法醫學鑒定,2020年6月29日,丹陽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受法院委托對原告傷情及三期進行鑒定,認為被鑒定人周某遭車禍,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遺有左髖關節活動受限,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其誤工期為270日,營養期為90日,護理期為180日。
被告戚某所駕駛的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閩通公司,事故發生時,被告正在履行公司職務,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戚某墊付了醫療費225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告戚某承擔主責,原告周某承擔次責,該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適當,本院予以采信。
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由閩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關于誤工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不應支付誤工費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雖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齡,但退休人員的勞動收入亦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原告的年齡、工作性質及句容本地平均社會工資水平,酌定其誤工損失為70元/天。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老者誤工費、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律師分析】上海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是否計算誤工費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傷導致收入減損。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并沒有必然的關系。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
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勞動者的一種待遇,是憲法規定的休息權在勞動法上的體現。在城鎮,退休職工受返聘的現象并不鮮見;在廣大農村,很多老年人還在繼續勞動。因此,只要存在收入減損,均可以主張誤工費。當然,在計算誤工費的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傷害對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酌情計算誤工費。
【江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