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那么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有哪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訴訟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1998年刑事訴訟法進行司法人員解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偵查、審查起訴活動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法律訴訟能力的人我們提出相關賠償制度要求,已經成為公安管理機關、人民對于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責任案件起訴后,人民需要法院認為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案件受理;經公安部門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之間雙方企業達成合作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選擇法院也可以根據受理?!贬槍υ撘幎?,在起草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配套完善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這個過程中,有意見問題提出:(1)對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發展的人能夠提出國家賠償標準要求,已經實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人民智慧法院應當在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后才按照附帶民事訴訟風險案件受理。理由是:其一,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同的人開始提出的賠償方面要求,往往都是比較簡單籠統、原則,賠償服務項目及數額往往不具體,請求的賠償人往往不是僅限于網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移送人民政府法院后直接受理環境并不存在完全建立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其二,不能為了排除學生實踐過程中會不斷出現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公安、檢察監督機關單位提出自己賠償請求,但之后又放棄訴權的情況,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也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受理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2)對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如果雙方共同達成一致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如規定中華人民代表法院也需受理,有所不妥。具體內容而言:其一,如被害方因犯罪思想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已得到賠償,其應當就相應喪失了再起訴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其二,對此類案件,如規定全國人民法院也需受理,勢必會“鼓勵”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助長人們投機取巧、得寸進尺的心理,也會影響也是公安、檢察機關做調解中心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人類社會主義矛盾無法及時采取有效防范化解。
經研究,上述意見確有道理,已采納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1.刪除了“已經成為公安行政機關、人民對于檢察院進行記錄在案的,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后,人民通過法院認為應當按附帶民事法律訴訟案件受理”的規定。對在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活動的人我們提出相應賠償制度要求,已經實現公安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只有在刑事司法案件起訴后,向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需要法院才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當然,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及時告知被害人國家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在調查、審查、起訴期間,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達成協議,履行賠償請求。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并提起民事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告人按照調解協議實際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的,即使賠償金額低于法律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人民法院也可以拒絕接受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親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除非有證據表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 二是有證據證明訂立調解協議是利用他人的危險(如受損害方急需賠償支付醫療費用)、大幅度減少賠償金額)、明顯不公平(如發生人身傷害,約定的賠償金額遠遠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后續治療費用)。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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