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文章主要內容為一則民間借貸不還怎么辦的真實民間借貸案例以及上海律師的案例分析。
【案件概述】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董某、姜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5年11月3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24‰,被告姜某對借款本息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當日原告將100000元經銀行轉賬方式匯入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李振芳賬戶,被告收到款后違背誠信和合同約定,至今未向原告清償
【案件焦點】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稱,1.判令被告董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董某償還原告借款利息58267元(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0‰,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15日止)。3.判令被告董某償還原告從2020年4月16日至借款全部清償期間的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0‰)。
4.判令被告姜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3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24‰,被告姜某對借款本息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當日原告將100000元經銀行轉賬方式匯入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李振芳賬戶,被告收到款后違背誠信和合同約定,至今未向原告清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董某辯稱,我當時因為經濟困難借款十萬,當時我和原告說過我用一年,因為無償還能力,現在還未償還原告上述借款,曾經我償還過利息,但我具體忘了還了多少了,我希望原告能給我減免一部分利息。
【律師分析】上海律師分析認為:被告董某于2015年11月3日自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處借款100000元,雙方約定借期內月利率為24‰,原告與被告董某未約定還款期限。由被告姜某對原告該筆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清償借款人所欠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其他費用,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現被告董某仍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條、轉賬明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
【法院判決】一、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為57600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另行計算)。
二、被告姜某對上述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姜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董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5元,減半收取計1732.5元,由被告董某、姜某負擔1726元,原告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6.5元;保全費1370元由被告董某、姜某負擔。
通過上述民間借貸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合法的民間借貸如果不能夠償還,那么可以起訴至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因為民間借貸沒有償還成為被告,那么建議你盡快找專業的上海律師咨詢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