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9月27日入職某實業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捼茹家庫公司),從事買手工作,每月工資15000元,李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15日。閔行浦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穗海勞人仲案字〔2020〕749號仲裁裁決捼茹家庫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經濟補償7500元、一次性加倍支付李某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38275.86元。
捼茹家庫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中,捼茹家庫公司提供了其員工何某、封某的勞動合同,用于證明除李某外,捼茹家庫公司的其余員工均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審庭審中,捼茹家庫公司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證人李某陳述:證人是捼茹家庫公司的員工,任職采購,曾是人事部門的員工,證人同時也是捼茹家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東的兒子。在李某入職當天,證人給李某簽訂勞動合同和入職登記表,但李某只簽訂了入職登記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證人又再次叫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予以拒絕。
裁判要點
上海閔行浦江旁人民法院(2020)粵0105民初20213號一審判決認為,捼茹家庫公司和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受到法律保護。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捼茹家庫公司主張是李某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但證人作為捼茹家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兒子,與捼茹家庫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證明力較低,捼茹家庫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一審法院對捼茹家庫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
因此,捼茹家庫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39435.5元(15000元÷31天×4天+15000元×2.5個月),因仲裁中李某僅請求38275.86元,故仲裁委認定捼茹家庫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該段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為38275.86元,李某對上述結果沒有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對仲裁委認定的事實予以采納。一審法院判決如捼茹家庫公司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7500元、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8275.86元。
二審期間,捼茹家庫公司提交李某與捼茹家庫公司高管樓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李某因不滿意薪酬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仍在協商階段。上海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閔行浦江旁律師根據捼茹家庫公司的上訴以及李某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捼茹家庫公司應否向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8275.86元。
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李某于2019年9月27日入職捼茹家庫公司。捼茹家庫公司主張系李某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了其員工李某的證人證言、李某的入職登記表、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以及李某與捼茹家庫公司高管樓某的聊天記錄予以證明。
對此,本院認為,李某系捼茹家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親屬,其與捼茹家庫公司存在利害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的證言證明力較低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李某的入職登記表,經審查該登記表僅記載了李某的個人信息、工作經歷、家庭成員以及入職時間,未見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合同條款;捼茹家庫公司其他員工與捼茹家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亦不足以證明捼茹家庫公司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捼茹家庫公司二審提交的李某與捼茹家庫公司高管樓某的聊天記錄內容亦僅顯示雙方就離職和薪資調整問題進行過溝通,無法證明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本院認為,捼茹家庫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曾向李某告知簽訂勞動合同且李某明確予以拒絕,故本院對捼茹家庫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納。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閔行浦江旁律師本案中,若按照捼茹家庫公司之主張,李某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捼茹家庫公司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知李某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
現捼茹家庫公司既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書面通知李某終止勞動關系,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捼茹家庫公司向李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8275.86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捼茹家庫公司上訴主張無需向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8275.86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捼茹家庫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經審查,該證據僅顯示雙方就離職和薪資調整問題進行過溝通,無法證明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故本院對捼茹家庫公司提交該證據擬證明的目的不予采納。
律師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若按照公司之主張,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曾向員工告知簽訂勞動合同且員工明確予以拒絕,又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故,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