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人: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被申請人: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根據鎮江福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破產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對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輕紡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針織公司)、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新蘇紡公司)的重整申請及省輕紡公司對南京西路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服裝公司)的重整申請(其中,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對無錫新蘇紡公司的重整申請經請示南京西路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南京中院管轄)。同日,南京中院指定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程序上對六家公司進行協調審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以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等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為由,向南京中院申請對上述六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裁判要點
1.當事人申請對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合并破產的必要性、正當性進行審查。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應當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在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出現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申請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2.采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償順位公平受償。合并重整后,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并為一個企業,但債權人會議表決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有需要的,可以準許。
3.合并重整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進入合并的關聯企業的資產及經營優勢、合并后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出資人權益調整等因素,靜安南京西路律師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靈活設計“現金+債轉股”等清償方案、通過“預表決”方式事先征求債權人意見并以此為基礎完善重整方案,推動重整的順利進行。
裁判結果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民事裁定: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之二民事裁定:一、批準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并重整計劃;二、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亦應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但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以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從而保障全體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
靜安南京西路律師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現在:人員任職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獨立的組織架構;共用財務及審批人員,缺乏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業務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經營體,客觀上導致六家公司收益難以正當區分;六家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導致各公司的資產不能完全相互獨立,債權債務清理極為困難。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及時對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性的合并,符合破產法關于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規范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關聯企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下,不僅嚴重影響各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從根本上違反了企業破產法的實質精神。在此情形下,對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進行合并重整,糾正關聯企業之間不當利益輸送、相互控制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各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公平實現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到債權人而言,在分別重整的情形下,各關聯企業中的利益實質輸入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獲得額外清償,而利益實質輸出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可能遭受損失。因此,在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單獨重整將可能導致普通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受到損害。進行合并后的整體重整,部分賬面資產占優勢的關聯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雖然可能較分別重整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損,但此種差異的根源在于各關聯企業之間先前的不當關聯關系,合并重整進行債務清償正是企業破產法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體現。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民事裁定: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合并重整程序啟動后,管理人對單個企業的債權進行合并處理,同一債權人對六家公司同時存在債權債務的,經合并進行抵銷后對債權余額予以確認,六家關聯企業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在合并中作抵銷處理,并將合并后的全體債權人合為一個整體進行分組。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分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本案因全體職工的勞動關系繼續保留,不涉及職工債權清償問題,且稅款已按期繳納,故僅將債權人分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同時設出資人組對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進行表決。
鑒于省紡織進出口公司作為省內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紡織外貿企業,具有優質的經營資質及資源,同時五家子公司系外貿企業的重要平臺,故重整計劃以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作為整體,引入投資人,綜合考慮進入合并的公司的資產及經營優勢、合并后債權人的清償、出資人權益的調整等,予以綜合設計編制。其中重點內容包括:
一、引入優質資產進行重組,盤活企業經營。進入重整程序前,案涉六家公司已陷入嚴重的經營危機,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是否能夠真正盤活企業經營。基于此,本案引入蘇豪控股、省紡織集團等公司作為重整投資方,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權等優質資產對省紡織進出口公司進行增資近12億元。通過優質資產的及時注入對企業進行重組,形成新的經濟增長因子,盤活關聯企業的整體資源,提高債務清償能力,恢復企業的經營能力,為重塑企業核心競爭力和順利推進重整方案執行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作為外貿企業,員工的保留是企業能夠獲得重生的重要保障。重整計劃制定中,根據外貿企業特點,保留全部職工,并通過職工股權注入的方式,形成企業經營的合力和保障,從而保障重整成功后的企業能夠真正獲得重生。
二、調整出資人權益,以“現金+債轉股”的方式統一清償債務,并引入“預表決”機制。案涉六家公司均系外貿公司,自有資產較少,在債務清償方式上,通過先行對部分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提供償債資金來源。在清償方式上,對有財產擔保、無財產擔保債權人進行統一的區分。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根據重整程序中已處置的擔保財產價值及未處置的擔保財產的評估價值,確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金額,對有財產擔保債權人進行全額現金清償。對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人,采用部分現金清償、部分以股權置換債權(債轉股)的方式清償的復合型清償方式,保障企業的造血、重生能力,最大化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其中,將增資入股股東的部分股權與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置換(債轉股部分),具體而言,即重整投資方省紡織集團以所持(將其所持的)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的部分股份,交由管理人按比例置換債權人所持有的債權的方式進行清償,省紡織集團免除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對其負有的因置換而產生的債務。清償完畢后,債權人放棄對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全部剩余債權。由于采用了“現金+債轉股”的復合型清償方式,債權人是否愿意以此種方式進行受償,是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因此,本案引入了“預表決”機制,在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中,由管理人就債轉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清償的具體方法進行了預先的說明,并由債權人對此預先書面發表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重整計劃草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從效果看,通過“債轉股”方式清償債務,在重整計劃制定過程中進行預表決,較好地保障了債權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自主發表意見,從而使“債轉股”清償方式得以順利進行。
2017年11月22日,案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后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交了合并重整計劃草案,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經表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100%同意,普通債權組亦93.6%表決通過計劃草案,出資人組會議也100%表決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法院經審查認為,合并重整計劃制定、表決程序合法,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對待債權人,對出資人權益調整公平、公正,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之二民事裁定:一、批準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并重整計劃;二、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條、第2條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案涉六家公司股權情況
省紡織進出口公司注冊資本5500萬元,其中南京西路紡織(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集團)出資占60.71%,公司工會出資占39.29%。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以下簡稱五家子公司)注冊資本分別為1000萬元、500萬元、637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在五家子公司均出資占51%,五家子公司的其余股份均由職工持有。
二、案涉六家公司經營管理情況
1.除無錫新蘇紡公司外,其余案涉公司均登記在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存在互相交叉任職的情況,且五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的高管人員,財務人員及行政人員亦存在共用情形,其中五家子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共用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付款及報銷最終審批人員相同。
2.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和五家子公司間存在業務交叉混同情形,五家子公司的業務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具體安排,且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五家子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
為防止隨意對關聯企業進行合并,損害公司的獨立人格,損害部分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靜安南京西路律師在收到合并重整申請后,南京中院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和事實理由進行了審查,同時組織債權人代表、債務人代表、職工代表、管理人、審計機構等進行全面的聽證,聽取各方關于公司是否存在混同事實的陳述,同時對管理人清理的債權債務情況、審計報告,以及各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并聽取了各方對于合并破產重整的意見。上海企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