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某和陳某于上世紀六十年代結婚,共生育三子兩女。因長期感情不和,兩人于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分居。楊某于2001年經人介紹在劉某處做保姆,因日久生情,劉某與楊某于2010年開始同居,后劉某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劉某去世前立下自書一份,內容:“劉某生前養育三男二女共五個小孩,年輕時經自力更生艱苦創業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政府舊村改造將我原來老宅拆遷回遷房屋。經舊改辦及村委統一安排,....,原妻子陳某因將其份額主動給了三個男孩,只留了80平方,劉某分了300平方。因生前所養育子女對劉某不孝順且打罵恐嚇,劉某對其子女已無親情關系。劉某因政府舊村改造所分得大沖房產300平方米全部歸楊某所有,任何人無權分爭,楊某作為保姆對劉桂發十幾年的關心照顧,劉某很開心,以此財產贈送而表示心意,本遺囑由楊師欣監督執行。”劉某去世后,楊某以該遺囑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劉某遺贈的300平方米房產。
該案經歷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為,即便事出有因,劉某與楊某長期同居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第一款“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關于公序良俗的規定。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認定劉某以自書遺囑的方式作出的遺贈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并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均已廢止,繼而代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即社會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而社會的公序良俗是社會秩序的底線。在法律不能窮盡列明所有不合理行為時,以道德作為標準來評判民事行為的合法性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社會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