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刑事辯護案例
【案件詳情】上海刑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張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向辦案機關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關情況,從以下方面論證了檢察院無需批準逮捕張某的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屬于法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張某參與本次犯罪行為是張某甲邀他去的,在去要錢之前其只知道是幫朋友要工資,并不存在敲詐勒索的犯意,在犯罪過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脅被害人的話語或行動,只是在犯罪過程中顧及兄弟義氣沒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二、取得贓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張某從未主動要求分得贓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把錢分給張某甲,通過張立分給張某贓款五千,張某所獲贓款數額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屬積極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受害人還表示自己拖欠工資不給,對案件的發生也存在過錯,表示對張某諒解的同時請求辦案機關能對其免除刑事處罰。
四、犯罪嫌疑人張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無前科。張某家有年邁的爺爺奶奶和剛學會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顧,家庭貧困,需要他這個家庭中的經濟支柱能支撐起這個家庭。張某現在也能意識其家庭責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辦案人員通過張某的交代獲知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串供嫌疑。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的供述和通過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事實,首先,串供發生在張某被傳喚之前,并非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組織和策劃的此次串供,李某某主動打電話給張某甲,讓張某甲帶張某去理發店見李某某,李某某說了被公安機關傳喚之事,并對張某甲和張某說已經沒事了,如果公安找他們,別說分錢的事,就說一人買了兩條煙。自始至終張某都處在一個被動的地位;再次,在其被公安機關控制后,張某不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能積極協助辦案機關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認罪態度是最好的。以上說明張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撥之下做的違法之事,犯罪的主觀惡性小,而且他現在已經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并保證以后必不再犯。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諒解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犯罪嫌疑人張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現也已征得被害人諒解,屬于以上規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
【律師分析】上海刑事律師分析解釋:犯罪嫌疑人張某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現在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以及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嚴重性,保證再也不會做違法犯罪之事,以后一定要努力工作,更好的回報社會,對家庭盡心盡力。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不會再犯新罪,已經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危險,不具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我們請求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張某,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檢察院能夠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以上意見。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并出具律師意見,最終張某被取保候審。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減刑緩刑刑事辯護案例
【閱讀提示】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情節特別嚴重”,但經過辯護人仔細考察案發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劃,與辦案人員耐心溝通,開庭時據理力爭,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終說服法官采納辯護人的觀點,判處緩刑。
【案情簡述】2015年3月開始,陳某某租賃民房作為加工場所,并雇傭被告人賴某某及同案人陳某某、馮某朝、馮某婷共同采用電焊、貼商標和包裝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華為、中興和摩托羅拉等品牌的手機電池,收取利潤。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賴某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繳獲假冒的摩托羅拉電池1282塊、假冒的三星電池1720塊、假冒的華為電池670塊,假冒的中興電池300塊及作案工具精密電焊機2臺等物。經鑒定,上述假冒的手機電池共價值人民幣176454元。
【辯護思路】經過查閱案件卷宗及會見陳某某,綜合討論分析得出以下具體辯護觀點:
1、從整體思路上來說。本案當事人是制假工廠的負責人,是制假的源頭,人贓并獲,無可否認,果斷采取罪輕的辯護思路。
2、從法條適用上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本案當事人陳某某假冒了四種品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76454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刑期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們經過積極調查取證,證明陳某某違法所得數額僅為4萬余元,達不到上述規定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而且雖然假冒商品的價格鑒定出來是超過十五萬元,但這個司法解釋是在十一年前出臺,這十一年的經濟發展異常迅速,物價上漲幅度巨大。故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及從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不應適用這一條。
3、從犯罪行為的作用與地位來說。制造雖然是源頭,但從犯罪行為的上下游環節上來看,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環節,利潤微薄,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冊商標電池的利益鏈條中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電池原配件和假商標標識均不是陳某某生產或采購,主觀惡性較小陳某某只是被動接受別人的委托,做這個辛苦活,將假商標電焊組裝上電池這一環節,處于鏈條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比較小,地位很輕。
4、從實際社會危害后果情況來看。陳某某加工電池獲利僅為每塊電池3毛錢,總獲利也僅為4萬余元,且其非法獲利金額用于工人工資、工廠的租金、購買加工設備以及自己的家庭開支。陳某某從事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從2015年3月份開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民警查獲,其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很短,且其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場,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后果較小。
5、 陳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及生活所迫才實施犯罪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良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辯護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現有的刑事政策,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從輕處罰刑事案例
【案件摘要】2016年7月,因杭某某未按約定及時還款,余某某遂委托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向杭某某催討欠款,雙方就還款及違約金事宜未能協商一致。2016年7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杭某某糾集被告人石某某至本市山西路XXX號麥當勞餐廳內與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再次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杭某某安排被告人張某某及陳海風、“小青”等人(均另案處理)在餐廳外伏擊。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被告人杭某某出手毆打程某等人,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及陳**、“小*”等人亦在餐廳內對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追逐毆打,致程某眼部挫傷、面部擦傷、面部劃傷,致湯某某頭皮創,致季某某右額部軟組織挫傷、右面部皮膚擦傷、眼部挫傷。經鑒定,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的上述傷勢均構成輕微傷。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杭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案發后,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三人的經濟損失,均取得了諒解。上述事實,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在庭審中表示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余某某的證言,公安局出具的調取證據清單、監控錄像、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表格、工作情況、諒解書等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隨意追逐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杭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三被告人已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均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情節,對辯護人提出對杭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止。)二、被告人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無罪釋放刑事案例
【案件摘要】2009年11月13日22時許,一個外號叫“胖子”的男子,以幫忙找工作把一個年僅15歲的女孩盧某介紹給陳某,三人一起在萊茵河餐館吃過晚飯,后陳某將盧某帶到自己承租的501房間住宿,至凌晨4時許(實為5時許),陳某不顧盧某拒絕,將其強奸。事后,盧某發現無法逃出房間,遂發信息給表哥報警。社區民警將陳某帶到警務室留置了一上午,2009年11月14日16時陳某被送往派出所,以涉嫌強奸刑事立案拘留。2009年11月27日陳某被檢察院批準逮捕。2010年1月26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強奸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人員在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后,先后兩次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兩次均未能收集到相應的控訴證據,檢察院2010年7月20日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在2010年7月22日向陳某宣布了《不起訴決定書》,陳某當天無罪釋放。
從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強奸被抓到2010年7月22日無罪釋放,陳某在看守所整整度過了八個月零八天,但這中間飽含了律師追求事實真相和公平正義的艱辛。
【辯護經過】陳某被抓的第二天,家屬立即委托了律師。從了解到的情況看,介紹人胖子是四川人,手機號158……能撥通,但只說了一句話就掛斷。同時,在作案的501房是二房一廳結構套房,另一房間睡著一個室友。室友當晚回房睡覺前曾與女孩打過招呼,也沒聽見女孩反抗呼叫等異常。早上6時許陳某下樓給女孩買了早餐吃,7時許警察來了,把室友也一起帶到警務室,倆人分別被留置在不同的房間。然后室友聽到女孩表哥在與陳某談調解,陳某愿意賠償4.5萬元,但對方不同意未談成。這些情況非同尋常。
再從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陳某的情況看,陳某基本印證了上述情況,只是胖子的手機號記不起;在警務室看到的女孩表哥也不是胖子。陳某聲稱自己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強奸,而且在晚上11時多見女孩感冒了,泡了一杯板蘭根和拿了一顆感冒藥給她吃,但不是安眠藥。另外陳某還說出一個事實,說是胖子把女孩介紹給他時,他給了胖子600元介紹費。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一時間撲朔迷離,已經執業二十多年的律師經驗和職業敏感告訴我,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強奸案,當務之急是尋找胖子和破解女孩表哥的秘密。兵貴神速,本律師走訪了案發樓值班保安陽某,從陽某那里得到了這樣一條證據線索:陽某當晚看到從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幾人在樓下尋找,之后該男子過來說他表妹被強奸了要求進去抓人,保安說要報警才可進入,然后那男子就報了警找來了警察,并給陽某看了女孩給表哥的求救信息。這一證據線索極有價值,提示女孩與表哥有短信聯系,并且表哥在表妹被強奸前就已開始了尋找跟蹤,似乎是早已設計好了的。
據此,本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供了胖子158手機號和保安陽某所見情況的證據線索,要求查證和查詢女孩手機通訊記錄,拷貝保全街道路面電子監控,并提出了本案有可能涉嫌色情敲詐的質疑。
然而在偵查階段律師的意見并未得到重視。根據審查起訴階段復印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除了電子監控損壞未能調取監控錄像和沒有找到158機主外,對保安陽某看到的事實進行了查證,制作了筆錄;對女孩135手機案發當晚的通話進行了查詢,打印了清單,顯示案發后與其表哥聯系求助的電話正是本律師提供的胖子158手機號。特別是,通話清單顯示女孩在跟隨陳某到房間后,從11月13日22時16分17秒給158手機發送第一條短信息開始,到14日早上7時表哥報警,除了上網聊天,就是頻繁的跟該158手機發送短信息,次數達18次之多,這說明158手機當晚一直和女孩保持著實時聯系,印證了保安陽某看到的從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幾人在樓下尋找的事實,對本律師質疑的色情敲詐提供了證據支撐。在11月14日凌晨1時18分25秒,女孩再次用手機上網,再到凌晨4時53分59秒使用飛信12520發送一條消息,其后第一個與外界聯系的手機號碼和緊接著發出去的兩條短信息,又是158手機,時間分別是05時28分40秒、05時29分10秒和05時37分48秒。這一客觀事實再次印證了女孩所稱的強奸后到廁所用水沖洗,然后用藏在內衣的手機給表哥發了求救短信,這表哥確定無疑是158機主;同時發信息的時間事實證明了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在凌晨5時許,并非4時。其后辦案民警也撥通了158手機,機主承認自己是表哥,但是已回老家,之后關機。
案件進入了膠著狀態。為查明案情取得更多有利辯護的證據,本律師一方面就陳某沒有提出說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個人的問題提出了合乎情理的辯護觀點,指出陳某之所以沒有提出,是因為陳某在警務室看到的被害人表哥確實不是胖子,但這有可能是胖子找去的替身。因為胖子是認識和介紹人,又是四川人,如果他去就會露陷,所以另外找了個替身迷惑了陳某;另一方面就陳某記不起了胖子手機號,繼續向檢察機關申請調查取證,檢察機關也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嚴格把關,兩次以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偵查機關尋找女孩表哥核實案發當天情況;調取女孩當晚發送短信息的內容;調取陳某當天通話記錄和查看手機內是否有胖子電話;再次詢問證人陽某看到的從當晚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人出現的情況及詢問案發地鄰居當天凌晨有沒有聽到異常,以查明有無違背婦女意志的反抗呼救。但偵查機關兩次都沒有補充收集到任何補強原有證據不足的控訴證據,就連本可以調取的陳某手機通話記錄都不知何故未能調取。
審查起訴的全部程序已走完用盡,辯護律師綜合全案有理有據的指控強奸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最終得到了檢察機關采納,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陳某以失去人身自由八個月零八天的沉重代值給自己買了一個深刻的教訓。
【要點分析】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善于發現證據和運用證據是刑事辯護成功的關鍵。本案如果沒有當事人及時委托,沒有律師及時通過電話號碼發現女孩與“介紹人”同是“表哥”一人的蹊蹺關系和當晚女孩進入房間后不停地與“表哥”的手機聯系,直至“性行為”發生后的一連串異常電信數據證據;如果沒有律師為追求事實真相堅持不懈的執業精神,是不可能達到無罪釋放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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