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訴訟中財產保全應滿足什么條件?上海律師通過解析財產保全案例,解答你的疑問。
【案情簡介】被申請人陳業與變更保全申請人姚軼群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陳業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對姚軼群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凍結姚軼群銀行存款人民幣1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本院經審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滬0114財保214號民事裁定書,對變更保全申請人姚軼群實施了財產保全措施。現變更保全申請人姚軼群向本院交納了保證金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提供擔保的財產,請求解除對其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變更保全申請人姚軼群之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解除對變更保全申請人姚軼群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律師分析】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滿足什么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