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區律師:朋友之間借錢,大部分屬于民間借貸。如果朋友借錢不還,這樣的民間借貸怎么處理呢?法院會怎么判決?普陀區律師通過實際民間接到案例為分析解答。
【案件詳情】原告袁曼齡與被告駱訓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滬0115民初34685號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請人駱訓剛名下的牌號為鄂LCXXXX(車架號為BN71073)寶馬牌汽車一輛;查封申請人袁曼齡名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康橋鎮秀沿路XXX弄XXX號房屋。本院分別于2019年6月19日和同月24日委托上海市浦東新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和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原告袁曼齡名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沿路XXX弄XXX號房屋和被告駱訓剛名下的牌號為鄂LCXXXX寶馬汽車予以查封。2019年11月18日,原告袁曼齡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訴之申請,獲準許。
【法院判決】由于原告袁曼齡撤訴之申請已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準許,故對被告駱訓剛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和原告袁曼齡提供的擔保財產應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除對被告駱訓剛名下的牌號為鄂LCXXXX寶馬汽車的查封;解除對原告袁曼齡名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沿路XXX弄XXX號房屋的查封。
【律師解析】上海普陀區民間借貸律師分析:通過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一方借你錢不還,那么如果屬于正常民間借貸范疇,那么你可以至法院進行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上海普陀區律師提醒,現實中有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原告提起訴訟往往僅依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生的證據,如果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或者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在此情況下,就存在著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能僅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簡單地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生以及已經發生的借貸關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