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侵權案律師講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要求
一、案情簡介
被告南平市××商貿有限公司與原告南平市延平區××服裝店是上、下樓鄰居關系。原告××服裝店訴稱:2010年被告××商貿公司開超市在二樓裝修,樓上漏水,影響樓下的原告服裝店的正常營業,原告被迫停業,重新裝修,造成原告以下損失:1、實際虧損額、預期可得利潤損失、停業裝修損失計661331.63元;2、重新裝修費用358050元。兩項合計1019381.63元。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五組25份證據,主要為:1、滲漏的現場照片、居委會的證明(證明雙方因漏水一事發生糾紛,經居委會調解,未果);2、原告2009年5月至9月及2010年5月至9月的財務報表、工資表、租金支出票據、商品銷售統計表等(證明2010年5月至9月同比銷售下降、費用不變、虧損增加);3、裝修的工程決算書與漏水區域的工程概算書(證明裝修的總費用以及漏水區域的裝修費用)。
被告的主要抗辯理由:1、本案是一般侵權糾紛,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2、原告提交的證據存在兩方面的問題:①原告沒有提交有資質部門的鑒定,只提交照片、自己編制的報表和裝修公司編制的決算書,這些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②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害結果、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2011年1月17日開庭后,法院對舉證問題進行釋明,并要求原告申請鑒定,要求被告同意鑒定。2011年5月26日法院委托福州市××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鑒定。2011年11月22日,福州市××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復函法院,以“現場已重新裝修并投入使用,僅根據照片無法作出判定”為由,答復無法鑒定。
法院認為:在鑒定機構無法對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鑒定的情況下,原告又沒有證據證明墻體滲水是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墻體滲水造成的經濟損失1019381.63元的訴請,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律分析
1、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侵權糾紛舉證責任:①一般侵權: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②特殊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比如在醫患糾紛中,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
本案屬于一般侵權糾紛-相鄰權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侵權糾紛的舉證要求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原告至少要舉證證明:存在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由被告造成的。
結合本案的情況:①原告以24張現場照片、居委會的《證明》,來證明樓上滲水給原告造成損害的現場及事實;②原告以自制的財務報表等證據來證明原告的損失有多大?③原告以裝修公司的《決算表》來證明原告裝修的損失有多大?
但是原告仍然沒有達到舉證要求:①原告提交的照片、報表,因為是原告單方編制的,其證明力極低,被對方認可和法院采信的概率不高;②原告提交的居委會《證明》以及裝修公司的《決算書》,因為居委會與裝修公司不具有鑒定的資質,此類證據難被對方認可和被法院采信;③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滲水的原因、滲漏的面積、滲漏的程度;④在第③點無法鑒定的情況下,再申請鑒定原告的經濟損失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原告能夠在滲漏發生之時,及時保護現場,請有資質的機構對滲漏的原因、滲漏的面積、滲漏的程度進行鑒定。在此基礎上,再請有資質的機構對原告的損失(包括停業損失、重新裝修的損失)進行鑒定,情況可能就大不一樣。但是原告錯過了鑒定的時機,沒有現場,鑒定機構是無法鑒定的。
附:1、代理詞
2、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2614號《民事判決書》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我受南平市××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和福建雙劍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委托人與原告南平市延平區××服裝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我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又經過1月17日庭審,對于案情已有基本的了解。現針對雙方訴爭的焦點問題,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因果關系”
原告認為:①“被告經營的超市裝修向下漏水,造成原告商場吊頂墻壁嚴重滲水”、“由于漏水問題影響了原告商場的正常經營,商場5月至8月業績直線下滑、虧損嚴重”、“9月因為漏水嚴重無法正常經營,不得不被迫停業重新裝修”;②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組)證據:照片、原告致居委會的《證明書》、居委會的《證明》。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漏水是被告造成的,雙方只是對賠償數額沒有達成一致。
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上述理由實難成立:
1、原告提起的是侵權之訴——一般侵權糾紛,證明被告構成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即原告必須對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結果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2、原告提交的三份(組)證據——照片、原告致居委會的《證明書》、居委會的《證明》,難以證明原告的主張:
①原告提交的24張照片無法認定:什么時候發生滲漏?滲漏的面積有多大?滲漏的程度怎樣?滲漏的原因是什么?
②原告致居委會的《證明書》:證據分類上屬于“當事人陳述”,而不是書證。是原告的自說自話,即使居委會簽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公章也不具有證明效力,因為居委會無資質證明滲漏的原因及原告損失嚴重等情況。被告提交的居委會的《情況說明》已經證明居委會“情況屬實”的意思:“雙方的糾紛經居委會調解,沒有達成一致。”
③居委會的《證明》只能證明雙方發生糾紛,該糾紛經居委會調解未果,不能證明:漏水是被告造成的。
④被告從來沒有承認:漏水是被告單方的原因。原告稱“在居委會調解過程中,雙方只是對賠償數額沒有達成一致”,不是事實。
3、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可以證明:原告原先裝修吊頂時用了大量的膨脹鏍絲,滲漏均是發生在膨脹鑼絲與樓面交接處,這證明原告在樓面打入膨脹鑼絲是滲漏的主要原因,損害是多因一果。
二、關于“損害結果”
原告認為,因漏水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019381.63元,其中:①漏水重新裝修的費用358050元;②實際虧損392237.46元、預期可得利潤120523.96元、停業裝修期間的損失198570.21元,以上合計711331.63元。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兩類證據:①原告自己編制的報表及支付憑證;②裝修的工程決算書。
本代理人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沒有證明效力:
1、原告提交的報表類的證據,連證據的形式要件都不具備:①沒有單位名稱;②沒有制表人。
2、原告提交的支付憑證類的證據,大多數是收據或個人帳戶交易紀錄,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難以得到確認。
3、工程決算書:①裝修公司不具備定損的資質;②決算書區分漏水發生的裝修與非漏水發生的裝修帶有很大的隨意性;③決算書中有許多裝修項目明顯與吊頂漏水無關,原告是趁機把損失擴大化了。
三、關于重新申請鑒定的問題
庭審中,原告根據合議庭的釋明,申請重新鑒定。
本代理人認為: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除外。”本案明顯不屬于“本規定第二十七規定的情形”,原告應當對其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鑒定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原告的代理人在庭審中提出:因為漏水的現場已經不存在了,漏水的原因不一定能夠鑒定得出來。
本代理人認為:鑒于原告當時沒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又沒有提請有關部門對漏水的原因進行鑒定,在未經過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對漏水現場進行重新裝修,現場被破壞的責任在原告。
3、退一步說,如果合議庭要求原告重新申請鑒定有法律依據,那么本代理人認為鑒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各方責任的大小?②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因漏水發生的裝修費用是多少?間接經濟損失——因裝修發生的停業損失是多少?③損失承擔的比例。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請缺乏有效的證據證明,不應當得到支持,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判決書
(2010)延民初字第2614號
原告南平市延平區××服裝店,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區××路××花園××,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鄭××、李××,福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平市××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區××路××花園××,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陳宗榮,福建雙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平市××服裝店與被告南平市××商貿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1年1月17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服裝店的委托代理人鄭××、李××、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宗榮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服裝店訴稱,原、被告系上下樓相鄰關系。2010年5月,被告××公司經營的超市裝修向下漏水,造成原告商場天花板墻皮大面積浸濕并有脫落,滲漏下來的水還造成原告經營設施損壞、電線短路,致使商場無法正常營業。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與被告進行交涉,協商處理方案,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導致漏水事件長達兩個多月仍未能解決。其間,經梅山派出所、梅山街道、文宣社區居委會多次調解,也無法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由于漏水問題影響了原告商場的正常經營,商場5月至8月業績直線下滑、虧損嚴重,9月因漏水嚴重無法正常經營,不得不被迫停業重新裝修。2010年5月至9月,與2009年同期相比,漏水事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下:1、2009年5-9月,原告收入為1326510.15元,扣除各項支出200429.20元,純利潤合計為126080.95元,其中5月為91529.08元,6-9月為34551.87元。但從2010年5月漏水起,原告扣除各項支出后,5月純利潤僅為5556.99元;6至8月共計虧損392237.46元;9月停業裝修期間損失為198570.21元。被告漏水事件給原告造成的實際虧損額、預期可得利潤和停業裝修損失,分別為實際虧損392237.46元、預期可得利潤損失12052.96元,停業裝修期間損失198570.21元。上述損失合計為711331.63元。被告在裝修超市時,擅自接用原告電表,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就此達成賠償協議,被告賠付原告5萬元電費損失,因此,損失711331.61元減去5萬元電費賠償后,原告損失為661331.63元;2、根據承包單位福建××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決算書》計算,原告商場漏水各區域修復花費91732.13元,吊頂裝修88168.30元、水電工程2976元、其他雜項費用17322元、工程管理費及遠程施工費63846.77元,上述裝修費用合計為358050元。以上兩項損失合計1019381.63元。原告認為,《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除妨礙,賠償損失”。為此,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漏水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019381.63元。
被告××商貿公司辯稱,本案是一般侵權糾紛,原告××服裝店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構成侵權,即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在本案中,關于因果關系。原告只提交24張照片和居委會的證明。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店面什么時候發生滲漏,滲漏的面積有多大,滲漏的程度怎樣,造成多大的損失,滲漏的原因是什么,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誰應當對此承擔責任。關于損害結果原告提交的證據均是原告單方編制的報表和裝修公司的決算書,缺乏有資質的部門的鑒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將損失擴大化了。被告認為,被告的第一、二樓是從××投資公司承租的,承租的目的是用于開超市,開超市肯定要裝修,裝修是承攬給××裝修公司做的。被告在整個過程中沒有過錯;二樓的總面積為3000多平方米,與××服裝店相鄰的面積只有約600平方米,二樓只進行一般裝修——鋪地磚,一樓其他業主均未發現有滲漏,唯獨××服裝店有滲漏,說明××服裝店的樓面出現異常情況;關于滲漏的原因應當提交有資質的部門的鑒定,僅憑原告自拍的照片和居委會的證明是不足以認定的;被告已經提交證據證明××服裝店原先裝修吊頂時用了約2000枚膨脹鏍絲,滲漏均是發生在膨脹鏍絲與樓面交接處,膨脹鏍絲長8CM,樓面厚10CM,這證明原告在樓面打入膨脹鏍絲是滲漏的主要原因,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與原告××服裝店系上下樓相鄰關系,原告經營南平市延平區××路××花園一層店面,被告經營二樓店面。2010年4月13日,被告與福建××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南平市××花園二、三樓的地面鋪瓷磚工程發包給福建××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2010年5月至9月間,原告經營的一樓店面天花板出現滲水,致其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原告以被告裝修導致其店面墻體滲水為由向被告主張賠償經濟損失,經南平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梅山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多次調解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上海侵權糾紛律師
2011年2月25日,原告××服裝店向本院提出評估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2010年5月起至9月的經濟損失及裝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2011年5月20日,經本院釋明,原、被告同意對原告××服裝店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司法鑒定。2011年5月26日,本院委托福州市××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原告××服裝店的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鑒定。2011年11月22日,福州市××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復函本院,該中心以現場已重新裝修并投入使用,僅根據相片無法作出判定為由答復無法進行鑒定。
同時查明,2010年9月間,原告××服裝店對其一樓店面進行全面裝修。2010年10月8日,福州××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就原告××服裝店裝修工程出具一份《工程決算書》,工程造價為554975.9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相鄰關系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服裝店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的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服裝店主張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因墻體滲水造成經濟損失及裝修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原告應當對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承擔舉證責任。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對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委托鑒定機構,相關鑒定機構函復本院因現場已重新裝修、僅根據照片無法進行鑒定。本院認為,在鑒定機構無法對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滲漏程度進行鑒定的情況下,原告又沒有證據證明墻體滲水是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墻體滲水造成的經濟損失1019381.63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南平市延平區××服裝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974元,由原告南平市延平區××服裝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