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許多用人單位因為經濟壓力等原因而未能足額繳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這種情況下,一旦勞動者需要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時,往往會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中出現缺口,這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那么這種爭議是否受理呢?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從法律和案例兩方面來探討這個問題。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加收未繳納部分百分之五十的滯納金,并應當支付利息;逾期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按照欠繳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加收滯納金,并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款項,致使勞動者在領取相關待遇時出現缺口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足。”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案例分析
在上海地區,已經有多起類似的案例被判決,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其中一起案例。
案例1:李某某訴上海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李某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然而,實際上該公司只繳納了李某某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未繳納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用。李某某于2019年2月份因病住院治療,需要使用醫療保險報銷,但是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中存在缺口,不能享受全額報銷待遇。李某某認為這是由于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所致,要求公司支付差額。
該案件最終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的社保賬戶存在缺口,不能享受全額報銷待遇,屬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上海某公司支付李某某3000元的醫療保險費差額,并支付利息。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以及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且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勞動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解釋》: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遭受經濟損失,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四、上海市社保繳納情況
據上海市人社局發布的數據,2019年全市社保總收入達到1829.9億元,同比增長9.5%。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四項基本保險的繳費率均為10.5%。上海市對于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將依法予以處罰,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欠款。
五、結論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足社保待遇差額,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在具體操作中,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后,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我還要提醒用人單位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引發勞動爭議和法律糾紛。同時,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用人單位的社保繳納情況,以免在領取社保待遇時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