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普及,一些勞動者為了保障自己的社保權益,在工作期間可能會主動向用人單位墊付社會保險費用,但當離職或者退休時,卻遭遇了用人單位不予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是否會受理此類案件,下面上海律師事務所來進行詳細探討。
一、勞動者墊付社保費用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且應當在工資中將個人社保繳費部分予以扣除。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費用方面存在問題或者逾期未繳納,導致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受到損害,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墊付社保費用的方式,保障自己的社保權益。
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墊付社保費用之前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并且沒有確保墊付的社保費用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退還,那么在后期勞動者想要追回墊付的社保費用時,很有可能會遇到諸多困難和阻力。
二、勞動者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是否受理
在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費用爭議時,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的方式來解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是否受理,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對于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經濟補償問題,如工資、福利、補貼等,可以受理和調解,但是如果涉及到社會保險費用的追償,一些地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能會認為該類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墊付的社保費用,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受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證據進行審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民法規定來判斷和處理。
此外,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當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且在墊付社保費用時勞動者沒有超越合法權限,沒有造成用人單位任何實質性損失,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可能會支持勞動者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
三、上海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上海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理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受理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爭議協議、勞動保障協議的訂立、變更、解除等爭議;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款項的支付、繳納爭議;
(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待遇等勞動報酬的支付、分配爭議;
(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環境等勞動條件爭議;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發現在上海地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受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繳納爭議。如果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墊付社保費用后,用人單位未能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那么勞動者可以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墊付的社保費用。
四、案例分析
案例1:小張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因用人單位拖欠社保費用,為了保障自己的社保權益,小張主動墊付了部分社保費用。后來,小張離開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將墊付的社保費用退還給小張。小張隨后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
在該案中,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小張的訴求,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保費用,而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小張不得不墊付社保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的責任。
案例2:小王在某公司工作,因公司未能按時繳納社保費用,導致社保卡被鎖定,小王為了維護自己的社保權益,墊付了部分社保費用。后來,小王離職,但公司未能按約定將墊付的社保費用退還給小王。小王隨后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
在該案中,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公司應當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在裁決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認為,公司未能按時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小王不得不墊付社保費用,因此公司應當承擔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的責任。
以上兩個案例都表明,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勞動者不得不墊付社保費用,那么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也可以受理此類案件。
五、結論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總的來說,在勞動關系中,社保費用的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確保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勞動者不得不墊付社保費用,那么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墊付的社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