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決定征收某配件廠的廠房,補償內容為提供10套住宅與配件廠的廠房進行產權調換。配件廠認為補償不合理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未充分考慮配件廠的經營意愿,嚴重限制了配件廠的選擇權,遂判決征收方敗訴。今天,長寧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15年5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方決定對某市的一配件廠的廠房進行征收。征收方分別于2015年6月12日及24日對廠房初步評估結果和廠房征收價格評估結果進行了公告,同時評估公司在此期間制作了配件廠的分戶評估報告,但征收方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向配件廠留置送達。
另外,征收方又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配件廠的變壓器、車床等設備類資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咨詢報告,但未向配件廠送達。2016年8月12日,征收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提供10套住宅與配件廠的廠房進行產權調換。
配件廠覺得補償不合理,未與征收方達成協議。2016年9月28日,涉案廠房被征收方強制拆除。
配件廠認為,征收方在沒有與自己達成一致,也沒有通過人民法院裁定的情況下,自行組織人員拆除廠房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拆除廠房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部門應當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征收方向配件廠留置送達評估報告的時間距該報告作出近1年,導致配件廠失去了申請復核及鑒定的權利并錯過簽約期,構成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還認為,對配件廠的設備資產補償問題,雖然征收方另委托評估公司出具了資產評估咨詢報告,但未向某配件廠送達,亦構成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
征收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對補償決定程序違法的裁判意見。并認為,征收方針對配件廠的規劃用途為工業配套、實際亦用于生產的廠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產權調換,這與配件廠秉持的通過產權調換獲得新廠房、征收后繼續生產經營的意愿及需要嚴重不符,實質上限制了某配件廠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據此,補償決定設定的廠房產權調換方式不符合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屬于明顯不當的情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長寧區律師認為,在征收補償工作中,征收補償實施主體應考慮被征收人的意愿,在不突破法律規定和征收補償政策框架、不背離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制定與之相匹配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正當履行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義務,作出合理的補償決定。
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特別是經濟效益尚可的企業在遇到征收時,出于堅持生產事業、安置員工等主客觀方面的實際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繼續生產經營的意愿,這種意愿是企業經營權及財產權的合理延伸。為此,征收方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既要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也要兼顧對企業經營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使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力得以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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