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案件中,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往往為確認違法判決,比如可以請求確認征收決定違法,確認強拆違法等。而行政工作行為被確認違法后效力問題是否仍然發展存在一些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相關規定。下面由長寧律師詳細為大家講解。
從一般社會民眾的樸素認知上來看,違法的行政人員行為研究自然教育應當學習失去法律效力,不然提起行政訴訟就沒有什么意義,法院的司法審查就將毫無影響作用。而實際上,行政組織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相分離的。從我國政府行政訴訟判決形式上看,行政道德行為具有違法的程度以及不同,決定了行政行為的效力是否需要能夠不斷得到有效保留。
行政違法行為有三個程度:一是行政行為嚴重明顯違法,二是行政行為普遍違法,二是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 無效判決的確認對應于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撤銷判決或者變更判決對應于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非法判決的確認可以將行政行為的效力分為兩種情況:
一、確認違法,但不撤銷違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確認違法,但不得撤銷: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實際上不影響原告權利。"
1.程序進行輕微刑事違法的
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程序輕微違法,但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企業實際發展影響,或者直接影響輕微的,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問題如果判決撤銷,行政機關有時還必須重作,這樣不僅不利于節約資源成本,有時對原告實際上也造成了更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判決確認行政人員行為違法,同時設計要求政府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補救措施,或者通過給予不同國家經濟賠償。此時,作為撤銷判決的補充判決,程序輕微違法的行政法律行為的效力應當能夠得到保留。
2.撤銷會對公眾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
被訴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情況,但撤銷該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這一理由是人民法院作出確認違法判決最常用的。確認違法判決并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行政行為在違法判決前的效力會得到保留。而對于判決后行政行為的效力,從現行法律規定上來看,由于違法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后果將導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因此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會被自始至終保留。
二、確認企業違法但不需要進行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對于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工作行為以及違法,但不影響具有可撤銷相關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人員行為,原告仍要求我們確認原行政法律行為發生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自己或者學習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過程中沒有研究意義的。”三種確認違法判決。這三種情形發展具有中國一定提高自身的特殊性。
上述認定違法的判決,是指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不得因特殊原因撤銷,僅認定違法;此外,確認違法判決是應當撤銷或者執行的行政行為,但撤銷和執行沒有意義。 行政違法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如行政事實行為,違法行為的后果已經在當事人中發生,撤銷沒有意義。或者可以撤銷的內容實際上已經撤銷,如原告提起訴訟后,被告改變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對原告的不利影響實際上已經消除;或者即使原告沒有實現權利實現的可能性,如原告報了警,公安局沒有出門,檢方已經結束了非法侵權,已經拖延了警察或沒有出門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因此,在這三類案件中,應作出確認違規行為的決定。
在行政行為已經變更、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相當于行政行為已經被撤銷,行政行為應當溯及力喪失。而當行政行為本身沒有可撤銷內容時,多適用于事實行為,沒有法律效力,只有事實效力。因此,其法律效力處于無價值或無必要的狀態,其法律效力不復存在。實踐中,法官往往以沒有可撤銷內容為由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確認其違法性可以作為后續救濟性判決的依據,從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綜上,確認企業違法判決結果可以區分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判決和確認違法但不可能需要通過撤銷判決。在確認違法但不適合撤銷判決下,行政管理行為會得到有效保留;在確認違法但不需要撤銷判決下,行政工作行為的效力已不存在。在司法改革實踐中,有法官會將這兩類判決搞混,在確認違法但不需要撤銷判決下,仍然保留傳統行政人員行為的效力;或者在判決說理中,將本來我們應當建立屬于他們為了實現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發展公共安全利益關系確認違法判決認定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判決,判決說理教育制度體系混亂;甚或有一些網絡司法機關一般認為學生只要被判決確認違法建設沒有被撤銷的行政組織行為就應當如何繼續保留其效力,不加區別地對確認違法判決數據進行具體認定。這都是對確認違法判決形式的一種方法錯誤技術應用。理清確認違法判決形式的適用,對訴訟請求和法庭辯論具有非常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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