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繼承上面,我們可以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指定繼承,也可以發生代為繼承和轉繼承,今天長寧區律師整理了關于代為繼承的相關知識,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
適用條件
合用代位承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承繼成立的重要前提和唯一緣故緣由,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余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頭、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長輩嫡系血親。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定。《繼承法》 第十一條劃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長輩嫡系血親代位承繼。”繼承法法律說明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承繼,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定。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損失繼承權,則連帶惹起代位繼承權的殲滅。繼承法法律說明第28條指出:“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其長輩嫡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承繼只適用于法定承繼,在遺言承繼和遺贈中不合用。亦即唯獨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能力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言繼承權,則該遺言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幾何,原則上只能承繼被代位繼承人有權承繼的份額。
代位承繼與轉承繼的區別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性質和效力不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的兩次繼承。轉繼承人享有的實際上是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不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遺產繼承權,轉繼承人行使的只是對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被轉繼承人取得遺產份額構成其遺產),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而代位繼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為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所行使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不是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
第二,發生的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繼承人的死亡而發生,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成為被轉繼承人。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第三,主體不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則可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
第四,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例如,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在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此時該遺囑繼承人依照遺囑應得到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這也就發生轉繼承。不僅在遺囑繼承中會發生轉繼承,并且在遺贈中也會發生受遺贈人于繼承開始后在法定時間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在未實際接受遺贈財產時死亡,該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受遺贈人應受領的遺贈財產。而代位繼承只是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代位繼承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長寧區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